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导读:
债务的方式有很多种,大家经常听说的无非就是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就是请求对方给付金钱。其他的都是非金钱债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行为,劳务。那么,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作为一项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是没有阐明如转让的情形下发生怎样的效果、是否意味着转让绝对无效。过去更常见的说法,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因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解读为绝对无效:如果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条款,债权转让将归于无效,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多持有该观点。
但上述绝对无效说已不合促进流通、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民商事立法潮流,《德国商法典》1994年改革对金钱债权也抛弃了绝对无效主义。我国第五百四十五条设置的上述第二款,明确缩小了债权限制让与条款的对外效力,一定范围内承认债权的善意取得。
当事人对于金钱债务不得转让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是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债务,只要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悉“不得转让”的约定,只要转让协议生效,该金钱债务也转让给了第三人。
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违约后如何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二是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违约方完全不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报酬,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根本区别
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不同:
1.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