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导读: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具体而言,关于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区别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工程结算款是指按照合同完成情况和约定的价款支付的。因此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区别有:
1、支付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工程进度款是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支付的;工程结算款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的;
2、其结算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工程进度款是按照每月的完成情况来计算的,工程结算款,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计算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招标工作对成本控制的措施
1、加强成本预期分析。原材料价格变动与经济整体的运行有着紧密的关联,运用科学深入的分析,能够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原材料走势做出预期。招标单位在筛选投标单位时存在博弈的过程,究竟是选择报价低的单位,还是选择报价略高,但更具说服力的单位,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博弈。因此,结合工程的施工周期开展成本预期分析至关重要。
2、建立成本控制公估制度。基于成本预算的复杂性,招标单位可采取公估的方式,选择业内资深的设计单位作为公估方,共同参与到工程招标预算工作中来,从招标阶段就对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分析与改进,以降低签证引起的成本变更频率。公估单位善于对工程整体的设计进行审核,从中发现可能有欠缺并造成成本增加的施工环节,进而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同时,招标方还应采取激励的方式,鼓励投标方从设计方案中发现问题,提出更加合理的变动工艺,由招标方和公估单位共同评议,从中选择优秀的单位。
3、招标过程中系统约定后续的施工与监理权责。招标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应明确施工中所涉及的监理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从权责的角度赋予监理单位更强的监督效力,并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工程分包、转包、工艺变更等问题产生的允许条件,以及违规操作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合同严谨性的提升,招标单位可从中选择出优质合作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减少后续施工纠纷所产生的成本问题,形成良性循环的成本控制模式。
成本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立足长远发展,选择科学的设计方案,全面分析工程涵盖的成本因素,使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的结果尽可能贴近,服务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