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导读: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处分行为有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经过追认以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变为有效行为。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二、无权处分合同未经追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人签订合同的,在权利人未追诉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会怎样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1、处分行为有效
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追认指的是处分完成以后的认可。此时合同已经履行,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权利人的追认补全了出卖人处分权的瑕疵,从而使该处分行为有效。经过追认以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变为有效行为。原权利人不能以处分人违约或侵权为由请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仅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因无权处分所取得的财产。也就是说追认之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权利人与处分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权利人以所有权换取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债权。
2、处分行为无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而且无权处分人也不能取得处分权,第三人也不能够善意取得的,则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之后将在无权处分人、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比较复杂的法律后果,分别述评如下:
(1)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
第一,如果标的物还没有交付与第三人,处分人与第三人已经订立了转让合同,这时原权利人和处分人依然是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是合同关系的,原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收回所有物;是侵权关系的,可以依据所有权的支配效力和追及效力请求返还财产和恢复对所有物的支配,有权禁止处分人实现交付,如果处分人权衡不履行与第三人的无权处分合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不向权利人返还标的物的侵权责任后,选择了前者,将标的物交付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权向实际占有人(第三人)请求返还。这种情况下,因为标的物没有发生变动,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
第二,如果标的物己经交付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己经履行完毕,原权利人又没有进行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这时,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这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前文己述,在此不赘。二是第三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这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所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也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或侵权给原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原权利人在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期间所失去的经济利益。
(2)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
这两方之间的关系只发生在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而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之下,权利人可以依据所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除不可抗力外,第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标的物损害或者灭失时,还应该向权利人赔偿损失。
(3)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
在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合同不能够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关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