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金额不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导读:
法律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债权数额是否确定、是否损害第三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是否影响工程质量等。那么,债权金额不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金额不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金额不明确不能转让,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签订协议要写清楚具体的金额,利息是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计算的。而且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份债权金额可以分次转让,单笔并无金额限制,但任何一笔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通知在先的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了超额转让债权,根据通知的先后顺序,债权转让通知在先的先行受偿,剩余的份额按照通知顺序受偿;如出现不足受偿,且受让人又全额支付转让款的,受让人可要求转让人退回不足部分转让款。现行法律并无任何规定可以保证受让人确信受让的债权是否超额。
就债权标的的不确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区分,一种是转让时不明确的,一种是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对于自始至终不能明确的债权数额,因为合同必备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成立,故可以认定这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协商处理
(2)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