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政策
导读:
二、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流程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政策
农村危房拆除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流程
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一、《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房屋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比较系统复杂。农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能会运用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
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可能会运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权的土地房屋拆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都是单位或者城市居民。
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被拆迁人都是农村的集体经济或村民。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都包括经济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者结合型补偿。
经济补偿大多数就是给钱,房屋产权置换包括等价值的新建房或等面积的其他地方产权房屋置换,结合型补偿为既给钱又给房屋产权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