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导读:
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较快,且在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距1米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以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行为上存在过失,属于危险驾车行为,该行为足以令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某产生恐慌,因害怕受到伤害而跳车逃生导致其撞上护栏而受伤,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太快,超过安全规定,且未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两车临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同车道行使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案例说明:
1、交通事故案情
2011年10月6日10时,王某搭乘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某市平安大街在第一车道(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乘车时没有配戴头盔、侧身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左侧。赵某驾驶小轿车在其后行驶。当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即将赶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因其车速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向摩托车左侧(脸朝方向)跳下摩托车,致使头部撞到路边护栏受伤。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同车道行使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太快,超过安全规定,且未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两车临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承保了赵某的小轿车机动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注:赵某同时在该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车险)。
2、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责任承担上,三方均存在过错。
赵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较快,且在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距1米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以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行为上存在过失,属于危险驾车行为,该行为足以令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某产生恐慌,因害怕受到伤害而跳车逃生导致其撞上护栏而受伤。虽然赵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赵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但赵某危险驾车的行为间接引发了王某因害怕而跳车,其是造成王某受伤的一个诱发原因和条件,与黄某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第77条第(五)项的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黄某驾驶摩托车存在以下过错:一是在未左转弯前便在第一车道(超车道)上行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二是搭载乘客没有要求其正向骑坐,而是侧坐;三是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使王某能从左侧跳车,致使其受伤,黄某已对王某构成了直接侵权。对王某的受伤,黄某在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上应占主要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存在的过错责任如下:王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按上述规定乘坐二轮摩托车,且能意识到行驶过程中跳车会造成的严重危险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因其是受外因的影响,跳车是在遇到危险、恐慌的情况下发生的,故自身的过错程度相比之下较小。
3、结果
法院在综合各方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情况下,认定黄某对事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王某自担10%的责任。据此判令相关各方按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征得保险公司和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赵某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根据其在此案中所负的责任比例,将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赵某的赔款直接支付给了受害人李某,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写作方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xx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xx市xx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x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在xx(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xx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