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导读:
在现实的事务中,企业因经营问题导致破产的,可以申请进破产登记,破产债权是指针对破产人, 破产债权的确认标准是破产债权确认的依据。那么,破产债权的范围如何确定?今天大律网小编就破产债权的范围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点。
破产债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这样的债权只能被确认合法合理之后,和其他一般的债权一起,等着破产企业偿付了员工工资、国家税收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对于没有到期的债权,由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强行等到期之后偿还,就是直接让债权人受损了,这种债权就直接算作是已经到期的债权,一起被算作企业的债务到时一同受偿。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破产债权认定标准
破产债权的确认标准是破产债权确认的依据,是管理人确认债权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是几类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确认标准。
(一)职工债权的确认标准
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应当全面审查确认证据材料。如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税收债权的确认标准
管理人确认税款债权时,应当结合债务人财务账册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申报材料等证据资料。管理人在确认税收债权时,特别应注意:债务人欠缴税款以及欠缴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属于税款债权,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故不得优先受偿。而债务人因欠缴税款产生的罚款,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则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确认标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担保权是指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必须符合《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确认也必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
关于不动产抵押,依据《物权法》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这时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权不成立,不符合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特征,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确认。关于动产抵押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收款、拆迁补偿金,以及担保财产变价所得的价款。上述资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的,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需符合独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条件。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该批复主要内容为: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该批复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制,这对于管理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该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结算书、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未结算,则可以暂缓确认,待结算后再确认。
(五)债权利息的确认标准
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