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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怎么认定

崔玉君律师2021.12.03466人阅读
导读:

一般来说,这种债权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具有相同的利益,是一种具有共同利益的债权,对于共益债务,只要满足其法定条件的,才能由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共益债权怎么认定?接下来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共益债权怎么认定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对人履行而不为对待给付或对其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时,对方当事人会行使同事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为使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管理人能达到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各国法律均规定,双务合同的对待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原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虽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但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该第三人为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及所受的损害为共益债权,由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支付。但应该注意的是,该无因管理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方为共益债权,若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只能作为一般债权而依破产法程序受偿。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这一民法原则适用于破产制度。若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因此而产生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共益债权。但是,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才能列为破产债权。若受损人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则为一般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取得不当得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对所有债权人均有利,故因此产生的债务理应列为共益债务而从企业财产中随时支付。例如,无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后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将因此而产生的利益作为共益债务,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债务人负担。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等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或监查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与执行职务无关时,虽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应由某个人负责,而不应列为共益债权。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间酗酒而伤人时,该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负责。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这个也是因债务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列入共益债务。本案即为此情形。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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