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工伤怎么算
导读: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即使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公民也是有权利向工伤部门讨要工伤补偿的,其中也会对相应的赔偿审查扣除。还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赔偿或所得达不到赔偿基本需求的,有权向工伤追偿工伤赔付款。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诉讼案中需要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共三大证据。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工伤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即使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公民也是有权利向工伤部门讨要工伤补偿的,其中也会对相应的赔偿审查扣除。还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赔偿或所得达不到赔偿基本需求的,有权向工伤追偿工伤赔付款。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诉讼案中需要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共三大证据。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工伤怎么算。关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工伤怎么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个问题中涉及到了工伤这种情况,我们先就工伤标准来简单陈述下:
符合工伤条件的具备以下几点:
(一)上下班途中,由单位到家必经之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由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
(二)工作期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暴力、意外伤害;
(三)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行为导致的伤害;(因工作外出出差导致失踪)
上述时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基本情况,简单概述一下。下面就回到正题,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费都包括什么?工伤应该怎么赔付?赔付多少?
交通事故赔偿款具体包括:
1、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器具费)
2、用工单位开出的误工损失费(工伤补贴、住院期间工资)
3、丧葬费、护理人误工费以及相关交通费
4、抚养人经济赔偿、伤残等级补偿费、死亡抚恤金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那么在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员工还有权要求单位(或工伤保险)履行工伤赔付吗?
其实理论上是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工伤是工伤。但在具体实施上面来说,各个地区没有统一标准,而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决定赔偿标准的。所以很难估量,那我们就国家工伤法条例来具体说说关于工伤赔付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责任中指出:
1、交通事故导致的职工伤残等情况,在事故责任人没有赔付相关医疗费等情况下,应由单位或工伤部门进行前期垫付。交通事故人对伤员赔付相关费用后,要对工伤部门垫付的钱予以退还;
2、交通事故责任人肇事逃逸,导致伤员无法索偿的,应由工伤部门进行赔付;
3、交通肇事方没有赔付能力的或所支付的费用不足以赔偿标准的,其余款项应由工作单位以及工伤部门赔付。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即使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公民也是有权利向工伤部门讨要工伤补偿的,其中也会对相应的赔偿审查扣除。还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赔偿或所得达不到赔偿基本需求的,有权向工伤追偿工伤赔付款。只不过工伤陪付款会根据前者支付过的赔付而做出扣除支付部分以后,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