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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分析

崔玉君律师2021.12.05835人阅读
导读: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一起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在成批案件中,死亡人员如果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如何对死亡者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不一,对于当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因为受害者的身份不同而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而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一起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在成批案件中,死亡人员如果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如何对死亡者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不一,对于当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因为受害者的身份不同而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而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一起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在成批案件中,死亡人员如果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如何对死亡者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不一,对于当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死亡赔偿金问题名称的规定不一致

在现行的整个《民法通则》中是找不到“死亡赔偿金”这个名称,最早的是以“死亡补偿费”这个名称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发布的现已废止)当中的。到了2004年(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的实施,“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但就在这一法释的17条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补偿费’……”。而这一解释的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中又规定“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在同一解释中,有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有的规定“死亡补偿费”,这种现象在其它的解释和单行法里也比比皆是。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44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以“死亡补偿费”出现的。这种同一解释名称不同的现象,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一有失公平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依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可得利益是抽象的,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个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民,有可能将来会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合同制工人而长期居住于该城市而成为该城市的城镇居民;一个上海城镇居民也可能厌倦了城市生活而选择到一个穷山区生活而成为一个农民;一个现在的下岗工人,经过努力,以后有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公司而成为这个社会的高收入者。因此,以受害人现在的地域、户籍、经常居住地等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未来可得利益,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司法解释依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与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制度不符,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亦不符合继承丧失说的精神实质。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因为受害者的身份不同而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而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死者因为是城镇人口可以获得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反之死者因为是农村户口则只能获得比城镇人口相差甚远的死亡赔偿金。这样的处理就人为地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9期)和复函的方式确认,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籍人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付。为此,很多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惜本钱伪造在城镇居住或打工的证据,以此求得法院按照城镇标准支持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这就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和保险公司理赔此类案件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赔偿年限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诉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但是如果遇到现实的特殊情况,例如一个婴儿刚出生一天,便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也能要求责任人赔偿20年的死亡赔偿金吗?按照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标准,肯定是应当给受害人按照20年的标准来赔偿,但是这明显有悖于公平的原则。

二、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建议

1、将“死亡补偿费”统一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与“死亡补偿”这两词的意义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死亡赔偿金”这一词通常具有追究法律上责任的尖锐性,强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各处罚作用,是对加害人侵害他人生命行为的否定;死亡赔偿金里的“赔偿”二字折射的是加害人一种被动赔偿行为,是被法律迫使而为的。而“死亡补偿费”里的“补偿”二字隐含了一种加害人了自觉性、主动性。死亡赔偿金强调的是加害人法律上的责任,是从法律对加害人的惩罚,不是加害人自愿的可以选择的给或者不给的“补偿”。因此应该将其它解释和法规中的“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

2、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针对上文分析的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施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有失公平的问题,在完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方面应该取消这种地域身份的差别,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区分身份、地域的差别,统一适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更为合理,具体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政策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城乡之间的差别应该是逐渐缩小的,统一同一赔偿标准将来可以具备经济基础。全国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消除因地域、身份的差别而带来的赔偿金的巨大差别,充分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在居住地域、从事行业、职业等重要事项上拥有自主决定权,在发展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全国适用同一标准计算未来收入损失,正是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机会平等原则的当然体现。

第三,按照现在的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公民在未来二十年当中所可能获得的收入,将会远远大于依现在的工资水平所计算出的赔偿金数额,两者之差额足以满足受害人未来二十年的生活花费,因此适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恰恰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的基本原则,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亦属公平。当然,采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之后,一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赔偿而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现行规定所导致的实践中有的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有的却没有该赔偿项目的不合理现象,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应予取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则应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支付。[page]

3、完善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对象及计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死者为老年人的,赔偿期限不按20年计算,而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如此规定无疑符合现阶段人的平均寿命特点及继承丧失说的理论要旨,但如果死者为婴儿或幼儿的是否也要按20年的赔偿期限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也要按20年的赔偿期限计算。对于婴儿或幼儿死亡的,其父母主要遭受的是精神损害及养育期间花费的物质损失,因此,主要应限于该两项的赔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收入,即从此时开始,其将会在未来不断地获得收入,因此对于16周岁以上的,应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而对于16周岁以下的,应判决赔偿其父母养育期间的花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养育费的赔偿项目,应增加该赔偿项目,同时对死亡赔偿金的项目进行修改,即对16周岁以上的判赔死亡赔偿金,对16周岁以下的则判赔养育费,以弥补其父母相应的经济损失,主要应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及养育费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应赔偿建立在继承丧失说基础上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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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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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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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参照遗产的处理方法来进行,第一顺序先分配: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才轮到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各个被扶养人分别获得,丧葬费由办理丧葬事宜的亲属获得。享有分配权的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分配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另外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按1计算的,不需要提供伤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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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小型汽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内容:小型汽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肇事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不得分心,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二、交通律师法律分析根据案件调查的结果,陈某在驾驶小型汽车时分心接听电话,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受害者死亡,同时,若因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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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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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是每年非正常死亡率的罪魁祸首。肇事者除了接受道德上的谴责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以慰藉死者家属。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赔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赔,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以及当地的具体标准而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那么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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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车祸大家所不愿意见到的,却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发生,本文针对此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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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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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后因故死亡其亲属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江苏省响水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经盐城市响水东方康复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因车祸颅脑损伤致轻度智能减退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陈某亲属向响水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本案的伤者已经死亡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那么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死亡后 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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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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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湖南永州市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金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他规定我国实行城乡区分的二元户籍制度城乡差距较大在民事赔偿中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针对城乡分别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户籍制度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一律不再适用关于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收入的数据统一适用城镇人口平均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那么湖南永州市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金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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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确定,如何计算?

    内容: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法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死亡人的年龄证明和死亡时间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确定,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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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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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一项,其计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就是要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首先,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从以前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人”,前者小于后者。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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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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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内容: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侵权人经济能力、受诉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而定。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但是同样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人身伤害案件对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于其同时适用刑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肇事方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实际还要承担受害者的残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的精神赔偿这又明显超越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范围。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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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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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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