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无名氏,赔偿款给谁?
导读:
撞死无名氏钱该赔给谁今年5月,京福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司机与被撞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武清交警支队经事故分析,认定司机张某和死者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中受害人应为死者无名氏的亲属,他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赔付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那么撞死无名氏,赔偿款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撞死无名氏钱该赔给谁今年5月,京福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司机与被撞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武清交警支队经事故分析,认定司机张某和死者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中受害人应为死者无名氏的亲属,他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赔付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关于撞死无名氏,赔偿款给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今年5月,京福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司机与被撞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然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竟然是一名无名氏。司机在武清交警支队的调解下与无名氏“达成”协议,赔款11万元,却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由此引发的关于“无主赔偿”问题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今年5月22日,司机张某驾驶夏利车沿京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当场撞死。然而,死者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武清交警支队经事故分析,认定司机张某和死者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
此后,张某与无名氏“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某赔偿无名氏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总计11万元,由交警队代管。同时,调解书还标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上面,只有付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空缺。
张某与无名氏的赔偿问题看似解决了,问题转移到张某与保险公司上。张某的夏利车投了保险,他在与交管部门协商赔偿了11万元之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没有义务给付交警队保管赔偿为由拒赔。因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中受害人应为死者无名氏的亲属,他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赔付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本案在向受害人做实际赔偿之前就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于法无据。
同时,被告方认为,作为丧失人格主体的无名氏不可能参加到调解当事人中来,但本案中调解书中一方当事人竟是无名氏,这样的调解书从形式上就不合法。
根据2004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然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置赔偿费用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员表示,目前交管部门已经不再代管这样的赔偿金,而司机与无名氏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对此,记者多次拨打武清交警支队电话,均未得到回复。
2004年南京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例,当地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者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也不符合相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此与案件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此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交管部门与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如果要代表无名氏索赔,就需要国家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他们是没有权利替无名氏代收代管赔偿款的。
如果交管部门、民政部门这样的国家机关不能代表无名氏索赔或者保管肇事司机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款,难道撞死了人就白撞了吗?
李晓兵表示,索取赔偿款的权利在无名氏死后应当转移给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权利关系的人,这种权利关系是法律上能说明的。在没有找到无名氏的亲属、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的情况下,可以说钱是由保险公司保管。无名氏的亲属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诉讼时效从亲属知道无名氏死亡之日算起。
同时,也有法律人士提出观点,认为对于赔偿款的处置,在长期无法找到无名氏亲属的情况下,应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形式,对于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的赔偿款,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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