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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

冯清琴律师2021.12.06513人阅读
导读: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第八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地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那么辽宁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第八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地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关于辽宁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值,为事故等级的确定、统计和处理提供证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路旁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财产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算、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损失价值最终以价格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各市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从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

  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许可证》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

  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事故损失由交警部门直接办理外 , 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许可证》和《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的方可执业。

  第八条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应成立常设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部门,该部门应由取得《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专职的价格鉴证专业人员和汽修行业技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地域管理和

  分级管理相结合。地域管理是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鉴证工作;分级管理是指县(区)级负责五万元以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市级负责五万至二十万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二十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由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

  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的案件,可以委托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应将案件鉴证全部资料报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确认、备案。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经事故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

  第十一条鉴证机构进行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另有约定的除外)。[page]

  进行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时,应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价格鉴证工作的进行。

  车辆、车载物品投保的,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保险公司不到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价格鉴证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进行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对财产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并将图片资料保存至该起道路事故处理终结后 1 年。属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机构完成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后,应向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书》,并将鉴证结论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

  第十四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遵循修复为主的原则进行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

  交通事故车辆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原车的实际价值 70 % 以上的,即为报废车辆,其损失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即根据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车况和使用年限,按《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操作办法(试行)》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作业。

  第十五条车载物品、路产、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鉴证标准和方法按《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操作办法(试行)》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相关条款作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书》后三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申请。如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

  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有偿服务。由被委托方向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用;该费用在事故结案时由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鉴证文书(文书样式附后)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统一发票”。对不使用统一文书和统一发票的,其鉴证结论无效。

  对违反规定的鉴证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鉴证人员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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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当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人员与事故当事人及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那么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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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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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

    内容: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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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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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设区市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交警支队协商确定。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汽车、交通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第十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那么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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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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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的车辆、车载物品及路产、交通附属设施等直接财产损失,对该损失认证主要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进行鉴定、估算。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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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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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

    内容: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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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车损索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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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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