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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

张芸律师2021.12.06584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涵义:(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2)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3)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解读】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随之也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的伤亡人数。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残疾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的职业病40多万人。建国以来尚存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工伤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超过200万人。

  为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实行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因此,从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赔偿问题要从行政立法上建立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度,改变工伤赔偿按普通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路,即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变成了劳动争议案件。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仍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条就是对此作出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的基本内容

  所谓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减少劳资对抗,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有: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使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也适用该条例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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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整个社会对此的意识和认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修复损害的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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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冲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冲突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工伤人员,工伤伤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和申请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那么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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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工伤保险难抵民事赔偿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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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工伤保险难抵民事赔偿

    内容:郑春笋 摄 笔者建议,在解决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将社会保障和损害赔偿结合起来,实现民事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那么工伤保险难抵民事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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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不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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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

    内容: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请求赔偿。那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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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

    内容: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那么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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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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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内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那么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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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

    内容:事故发生后,吴某被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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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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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内容: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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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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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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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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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折抵

    内容:简要案情 某企业职工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职工身体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职工治疗终结后根据侵权法律关系从肇事方获得了各项赔偿款计55000余元,随后,该职工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工伤,故要求企业按工伤另行赔偿计60000余元,而该企业因为节约成本没有为该职工投保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以至造成该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通筹的途径对该职工进行赔偿,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仍应对其未投保的过错向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对于此赔偿数额企业感到了无比的压力. 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那么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折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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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内容: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那么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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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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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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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内容: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是合法权利,两种请求权并不冲突、排斥,而是属于并列并存的关系,人身损害应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都需要进行赔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5.09412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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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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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内容: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13日公布的2013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2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1、当事人情况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那么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714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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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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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诉的合并。原告不仅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会影响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原告对该类案件的起诉不仅要求法院分清责任解决纠纷还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即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而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也往往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判令加害人支付金钱。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80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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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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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那么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816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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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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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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