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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段建国律师2021.12.06986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解读: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解读: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解读: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本司法解释提到的相关的六个术语即本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第二款中提到的“上一年度”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使本司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

  【理解与适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术语是本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所采用的术语。“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和“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是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职工平均工资”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上一年度”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到的术语。如果不解释上述这些专门用语的含义,一般人都不理解。如果在涉及到这些专门用语的条文后面立即解释其含义,可能不简洁,重复较多。用一个条文专门解释特定的专门用语的含义,不仅简洁,不重复,而且符合制定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要解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含义,先要明确什么是“可支配收入”。所谓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一交纳所得税一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一记账补贴

  其中的家庭总收入是指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它包括四个部分: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这里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方法为:纯收入=总收入一家庭经营费用一税费支出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一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人和当年生活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人均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生活消费支出,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消费水平的指标。

  5.“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一(在岗职工人数+不在岗职工人数)。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账目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人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人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人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人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计人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人工资总额统计。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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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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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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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丧葬费计算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范围经过法院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支出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是解决丧葬费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中,丧葬费的赔偿各地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供丧葬费事宜的相关票据,按照上述规定就算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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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这些标准覆盖了各种不同的损害类型,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残疾补偿和死亡赔偿,这些标准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财产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标准,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家庭状况以及遗属关系等因素来确定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套详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总而言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中国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赔偿标准,其次,交通事故还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丧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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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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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3年)

    内容: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3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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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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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那么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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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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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2009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据统计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72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这就意味着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所提高,因为赔偿标准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确定的。另附: 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89元; 2、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5330元; 3、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559元; 4、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828元; 5、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088元。那么2009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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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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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解读:误工费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实践中存在着标准不一、“政出多门”以及标准过低的问题。误工费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依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的不同,本解释采纳区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标准及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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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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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那么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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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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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4

    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了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6月17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那么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4。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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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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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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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2014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2014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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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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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201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2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那么201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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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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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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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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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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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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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2015年4月30日江西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江西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2、农民人均纯可支配收入10117元/年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08元/月121.06元/天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2430920486180元农村202340元丧葬费43582元/年126个月21791元江西省统计局网站附去年的标准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伤害纠纷赔偿标准江西省吉安市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吉安市李海军律师收集整理。南昌市为江西省会。那么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2716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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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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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解读: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0698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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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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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2013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内容:2013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 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人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庭审技巧。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2013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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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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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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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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