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 肇事方有责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此,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的,肇事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其对该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此,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的,肇事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其对该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引发了受害人其他病症,肇事方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引发受害人其他病症的,肇事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其对该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