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
导读: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请看案例: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4日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那么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请看案例: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4日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关于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
请看案例: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4日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亦是第三者损失的范围,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过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保险条款亦不具有排除适用的效力,故应当认定3000元的精神损失属于被告应当理赔的第三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