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鉴定机构程序
导读: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特别情形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室承办人指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那么法院选鉴定机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特别情形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室承办人指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那么法院选鉴定机构程序。关于法院选鉴定机构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对鉴定、检验、审计和指定破产管理人案件实行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对评估、拍卖案件实行依法公开摇号方式选择评拍机构。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特别情形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室承办人指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
2、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3、选择鉴定机构在司法技术部门鉴定承办人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鉴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4、选择程序:
(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名册》中的相关鉴定机构情况,当事人阅读资料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并告知鉴定承办人;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四)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指定方式选择(或摇号方式选择),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按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选择鉴定机构;
(五)重新鉴定的案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5、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6、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