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比例不等同于赔偿比例
导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即: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所谓 “碰瓷”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了达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要求赔偿的人。所以对"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那么责任比例不等同于赔偿比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即: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所谓 “碰瓷”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了达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要求赔偿的人。所以对"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关于责任比例不等同于赔偿比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中,是否完全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法院首先会在交强险赔付额之内判决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30%、50%或70%)判决承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
问: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结果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一方(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可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
即: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问:我的旧交强险保单最高赔偿额为6万元,交强险是否最多只能赔这些?
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额已经升为12.2万元,旧保单也可以此数额赔偿,这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有些人可能并不了解,导致利益受损。
问: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负全责,所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当如何要求赔偿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赔偿。
第一方面,根据新版交强险规定,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为全责,机动车一方无责,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伤残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已死亡)可以要求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交强险赔偿。
第二方面,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全责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无责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1、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无责,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伤残)或其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两者相加,合计为62100元。
问:“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
不可以。所谓“碰瓷”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了达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要求赔偿的人。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
问:机动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又无违章行为的,则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临界线在哪里?
有很多受害人的家属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亲人,希望让肇事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一些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机动车驾驶员特别害怕被判交通肇事罪,宁愿赔钱也不愿坐牢。
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想知道,为什么有的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车驾驶员被刑事拘留,而有的却没有被刑事拘留?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究竟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交通肇事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交通事故肇事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再加上该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或者交通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以升级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又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再升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交通肇事罪在何种情况下将变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可依法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问:交通肇事罪在何种情况下将变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明确醉驾犯罪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其性质已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再是交通肇事罪了。
问:判决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一定可以认定其为负有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不一定。虽然肇事的机动车一方如果被交警认定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肇事方并不一定证明其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
笔者曾经作为一起责任无法认定的非机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属由此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但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
事实上,我国民事案件审判不同于刑事案件审判。民事案件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当几辆车相撞无法确定具体车辆对受害人造成具体损害时,可以判决由全部相撞的车辆按同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案原则中,奉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应推定为无罪。所以在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以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却不能因此而推断被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