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导读: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近日,一起关于父母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纠纷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北戴河新区法院综合考虑母子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母亲武某某探望次数为每年两次,既能够有效保护原告武某某的民事权利,又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宣判后,案件承办法官就该案所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感悟到《民法典》就在身边。那么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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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近日,一起关于父母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纠纷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北戴河新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商定,婚生子常某铭由被告常某亮抚养,并约定原告武某某有权探望孩子。
原告武某某认为,在离婚后,被告方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自己探望,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儿子的亲情。
被告辩称,原告在离婚后近四年的时间里,只探望过孩子两次。第一次探望后由于孩子心情波动较大导致生病,如果武某某坚持经常探望孩子,可能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该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武某某探望儿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不应拒绝原告探望孩子的要求。
北戴河新区法院综合考虑母子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母亲武某某探望次数为每年两次,既能够有效保护原告武某某的民事权利,又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宣判后,案件承办法官就该案所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感悟到《民法典》就在身边。
来源:秦皇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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