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篇:这份女性维权“法治宝典”送给你
导读:
今天结合相关案例,为广大女性同胞送上法治宝典,撑起法治保护伞。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妻子听后立即申请撤销婚姻,杨某痛哭流涕。该案中,妻子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婚姻篇:这份女性维权“法治宝典”送给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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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篇:这份女性维权法治宝典送给你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女性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今天结合相关案例,为广大女性同胞送上法治宝典,撑起法治保护伞。
1.被胁迫结婚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老王对小乔一见钟情,经常催逼小乔: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结婚,我马上就死在你面前。小乔惊慌失措,只好违心地与对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事后,小乔却对登记结婚一事后悔不已,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重大疾病结婚前隐瞒可撤销婚姻
杨某为顺利结婚,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杨某认为生米已煮成熟饭,便告诉妻子婚前便有疾病缺陷。妻子听后立即申请撤销婚姻,杨某痛哭流涕。法院会怎么判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
黎丽为给丈夫周春在10周年结婚纪念日制造惊喜,特以周春名义订制了一套高档西服。拿到西服后,周春以西服未经本人同意购买为由,要求退货。周春能退货吗?
律师:不能退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将2套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其丈夫坚持2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怎么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案中的2套古籍善本是父亲赠予女儿专有的,其丈夫不能主张分割。
5.夫妻一方隐藏、变卖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
小李迷恋赌博,经常偷卖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小王以泪洗面,但又不愿离婚。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案中,妻子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共同债务
王三为包养情人喜心,不惜巨额负债供情人消费。王三与妻子娇娥离婚时,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0万元借款清偿。妻子该怎么办?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10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7.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属个人财产
石富因遭遇车祸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遭妻子嫌弃。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石富的残疾赔偿金。石富该怎么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案中,残疾赔偿金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石富的个人财产,妻子不能要求分割。
8.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赖斌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后他们该咋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9.法院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
程琳与丈夫因琐事经常争吵,程琳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程琳什么时候可再次诉讼离婚?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0.复婚遵从婚姻自由原则
琳达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将其户籍迁回娘家。后琳达听说前夫所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要求复婚,以便享受征地待遇,前夫不同意。琳达能复婚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也是结婚,要遵从婚姻自由原则。
11.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恢复
张强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丽改嫁王宏,其后王宏死亡。1年后,张强回到家乡,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规定,该死亡宣告撤销后,张强和李丽的婚姻关系该何去何从?
律师:张强和李丽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2.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财产
童某嫌弃妻子潘某生的是女儿不是儿子,对其非打即骂。潘某忍无可忍,诉讼离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潘某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案中,童某实施家庭暴力是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
13.一方婚姻中负担较多离婚时可向另一方求偿
陆林是全职家庭主妇,负责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雷伦寻花问柳、夜不归家。陆林诉讼离婚,请求雷伦进行经济补偿。陆林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4.登记结婚后可成为对方家庭成员
吴大可夫妇结婚后,吴大可决定在妻子钟洁家居住,不料遭到钟洁父母的强烈反对,理由是钟洁胞弟将要在家结婚居住。吴大可夫妇该怎么办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万平与何芳在一次旅行中偶遇,2人相识后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同居一年半,非婚生育一子。最终2人因感情不和分手,2人都不想抚养儿子。那么,儿子该由谁抚养呢?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6.无子女收养人可收养2名子女
华丽夫妇婚后未能生育,于是从福利院先后收养了3名子女。对此法律许可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包花花系外企白领女性,受过良好教育,无违法犯罪史,独身主义者,现年35岁。她拟收养一名10岁男孩。她符合收养条件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该案中,包花花不符合收养条件。
18.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白萍属于非婚生女,2岁时其母病逝,一直随外婆生活。父亲白庆晚年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白萍履行赡养义务。白萍诉讼请求确认与白庆之间的亲子关系。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9.员工遭性骚扰单位应调查处置
员工小美遭到公司高管性骚扰,向公司投诉,公司以此事不属于公事为由拒绝调查处置,这是否违法?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案中,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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