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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07118人阅读
导读:

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汪甲失联。同年5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汪甲离婚。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那么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汪甲失联。同年5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汪甲离婚。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关于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

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以什么方式分割?具体采用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还是何种方式?如果房子给一方所有,要给另一方折价款吗?折价款怎么计算?折价款给多少合适?

带着这些问题,筛选了涉及房产分割且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案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01

第一种情形:不予处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第二,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第四,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第五,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案例1】

解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2015年5月,双方以335000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101000元,贷款234000元,贷款期限20年。

裁判观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因双方对婚后原告透支的信用卡以及网络贷款的用途暂未分清,均同意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288号

【案例2】

解读: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且另一方缺席的,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桑某只要求与柳甲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处理,以后另行主张。

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柳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桑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768号

【案例3】

解读: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无法查清,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汪甲失联。同年5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汪甲离婚。

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被告汪甲现下落不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无法查清,原告于庭审中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的请求,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666号

【案例4】

解读:房产有贷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因喻甲未依约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为被告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偿还本金余额577,196.07元,承担利息、罚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若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该银行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裁判观点: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该房屋及剩余贷款当前不宜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4503号

【案例5】

解读:房产权属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记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贵红砖货款而抵偿给童某贵,童某贵系该房的实际所有人,童某贵本想将该房赠与孙子童乙,但因其当时年龄太小而登记在童甲名下,现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观点: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1775号

【案例6】

解读: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夏甲与肖某协商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价款705万元,购房时以夏甲为主贷人贷款420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400万元,该房产归夏甲所有。后双方未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裁判观点:双方尚未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法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办理房产证后自行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148号

02

第二种情形:直接分割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别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为主,也有一方按适当比例多分的情形。

【案例7】

解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可以选择按份共有方式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2015年4月29日,程某与张甲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程某、张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年8月20日,该房屋差欠银行贷款余额186357.50元。2015年5月1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明。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程某与张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均同意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份额,差欠银行的贷款各自承担一半,本院对此予以照准。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355号

【案例8**】**

解读:因本案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谢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偿还贷款,刘某、谢甲系共同贷款人,谢甲为主贷款人。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登记在刘某、谢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刘某、谢甲各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50%;剩余贷款由刘某、谢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内,即每月各负担一半应偿还的贷款金额直至共同偿还完毕止。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1187号

【案例9】

解读:因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就房产分割进行了事先约定,再婚后并未就份额发生任何改变,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王某、黄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武昌区***房产一套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如有偿转让需经另一方同意,同时,所得房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离婚后,双方均未离家。2009年,王某与黄某登记复婚,复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未对黄某名下的房屋再次进行约定。

裁判观点:对王某主张的请求确认其享有登记在黄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在2008年3月20日双方登记离婚时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权。双方复婚后未对该房屋权属重新约定,故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至复婚至今均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黄某各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2839号

【案例10】

解读:因案涉房屋出资来源于一方父母,登记在配偶双方名下,对出资一方子女按适当比例多分,即增加(5%)比例。这意味着,房产出资会直接影响房产分割比例。

案件事实:2014年6月23日,坐落于武昌区***房屋登记于李甲、冯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审中,双方均不主张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仅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被告李甲抗辩该房屋尚欠其父母560,000元的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登记在原告冯某、被告李甲名下的案涉房屋归原告冯某、被告李甲按份共有,考虑到该房屋购房款一部分来源于被告李甲父母,故在双方所有权份额上本院予以调整为原告冯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45%,被告李甲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55%。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747号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指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而对于产权归属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支付对方折价款的数额,同样优先遵循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值确定。

但在司法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折价款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从时间节点上区分婚前和婚后情形、从出资方式上区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会对共同还贷及增资部分进行分割,具体到不同案件计算方式也会存在差别。

【案例11】

解读:法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2购房款房屋现值(双方认可)。

第1步:婚后共同还贷142974.49/2=71487.245元为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

第2步: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71487.245购房款(500000+400000+100000)=0.0714872457.1%,即个人实际支付价款占购房款比例。

第3步:比例7.1%房屋现价值2400000=17040000元,即房屋现值折价款。

案件事实:2013年6月22日,陈甲购买案涉房屋,首付款500,000元;商业贷款400,000元;公积金贷款100,000元。

借款合同显示:每月商业贷款需偿还2371.27元、公积金贷款需偿还506.69元,合计2877.96元。商业贷款至今共计还贷113,551.44元;公积金中心显示:陈甲月还款常数439.15元,至今共计还贷29,423.05元;两项累计还贷142,974.49元。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现价值2400000元。

裁判观点:陈甲应对刘某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经济补偿。本院综合考虑房产购买及房产增值率、成新率等等,酌定陈甲补偿刘某房产折价款170,000元。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1339号

【案例12】

解读:如不足以证明银行贷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偿还,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偿还,即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现值(评估)购房款/2。

具体到本案中,计算方法为:婚后共同还贷22/2房屋现值(评估)184购房款45.4/2=22.3万元

(注意这里婚后共同还贷/2房屋现值购房成本/2中最后又除以二,系将父母以及原被告夫妻作为两个分开的整体,进而剔除原告父母还款部分)。

案件事实:原告结婚前购买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36600元后,余款317000元为银行按揭,贷款期限为20年,原告父母帮助偿还部分贷款。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2万元。案涉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为184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婚前购买的案涉房屋,虽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支取工资收入为其分期偿还贷款。但是,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偿还贷款,其父取款的时间、金额,偿还能力与贷款偿还时间、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不足以证明银行贷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偿还。应当认定家庭共同偿还,即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22.3万元。

案例索引: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8923号

【案例13】

解读: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款+已付贷款利息)房屋现值(双方认可)/2,即,婚后共同还贷本息237794.08/房屋总价款及利息440358.8认可房屋现值15200002=410400元。

裁判观点:案涉房屋系史甲于2005年婚前支付首付款后购买,史甲、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婚后就上述房屋偿还贷款本息273,794.08元,但其中36,000元系史甲于2010年5月24日提取其名下公积金余额偿还,该部分还贷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还贷,故史甲、王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约为237,794.08元,占该房屋总价款及利息440,358.8元的比例为54%,结合史甲、王某认可的该房屋现价值为1,520,000元,故史甲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补偿王某410,400元。

案例索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456号

【案例14】

解读: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购房款+已付贷款利息)房屋现值(酌定市场行情)/2,先计算出婚后实际支付价款占购房款本息比例,再计算出该比例所对应的房屋现值(房屋面积市场现单价),最后算出的金额的一半即为个人应分得的折价款,即婚后共同还贷48352.32/(购房款434238+已付贷款利息117305.89)房屋现值1040270/2=45598.78元。

案件事实:2012年9月,原告方甲购买了案涉房屋,合同成交价为434238元,建筑面积94.57平方米,贷款303000元,贷款期限30年,每月还款2014.68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共还款48352.32元,截止2020年9月,共还贷款利息117305.89元。

诉讼中,原告方甲认可该房目前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间,后原告方甲又变更意见为10000元/平方米,被告张某认为该房目前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间。

裁判观点:案涉房屋产权依法判归原告方甲,剩余房贷由原告方甲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原告方甲对被告张某进行补偿。

关于房屋现价值,虽然双方的认可仍有差异,但考虑到双方婚后时间较短,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根据本地市场行情酌定按11000元/平方米予以计算。经核算后,应分割的还贷及增值数额为91196元,由原告方甲向被告张某补偿50%即45598元。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4268号

【案例15】

解读: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现值房屋总成本/2,即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原告婚前公积金还贷)房屋现值(房屋单价现值建筑面积)房屋总成本(购房款+交易契税+维修基金+还贷利息)2。

详细步骤:第1步,计算婚后共同还贷267085.52元(婚后共同还贷282094.64-原告婚前公积金还贷15009.12);第2步,计算房屋现值1271360元(双方认可的房屋单价现值16,000建筑面积79.46);第3步,计算房屋总成本658191.1元(购房款588004+交易契税5880.04+维修基金5801+还贷利息58506.06);第4步,计算增值比例为1.9316[(房屋现值1271360房屋总成本658191.1];第5步,计算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金额515902.39元(婚后共同还贷267085.52增资比例1.9316);第6步,计算折价款257951.20元(共同还贷及其增值515902.392)。

案件事实:原告宋甲婚前购买案涉房屋,合同价格为588,004元,交易契税为5,880.04元,维修基金为5,801元,登记在原告宋甲名下。

婚后原告宋甲与被告余某共同还贷金额为282,094.64元(2014年8月至2019年8月),其中支付利息共计58,506.06元。2015年7月14日,原告宋甲提前还贷15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243,293.52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并对被告余某进行补偿。原告宋甲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5,840.50元。截至2019年8月,原告宋甲公积金余额为20,831.38元。

裁判观点:夫妻共同财产中,案涉系原告宋甲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原告宋甲对被告余某折价补偿,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余某主张的婚前出资装修已作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在房屋现价值中予以体现,被告余某婚后亦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装修价值随时间推移已折损,本院不再重复计算。婚后原告宋甲与被告余某共同还贷金额为282,094.64元,原告宋甲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5,840.50元。

截至2019年8月的公积金余额为20,831.38元,即还贷金额中动用了原告宋甲婚前公积金15,009.12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实际还贷金额应为267,085.52元。房屋增值比例为1.9316,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金额为515,902.39元,原告宋甲应补偿被告余某257,951.20元。

案例索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1民初2668号

【案例16】

解读:

1.从产权归一方角度来看:案涉房屋虽系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经济上李甲付出较多,且案涉房屋现实际由李甲实际居住,故案涉房屋判归李甲所有较为适宜;

2.本案法院明显考量的是房产实际出资问题,直接影响折价款数额的确定;

3.从支付对方折价款角度来看: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首付款(均由李甲一方支付)、婚前还贷支付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裁判推出法院最贴近的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净值(房屋现值(双方认可)-未到期贷款本金)-实际已还款(已付首付款+已还款本金+已还款利息)]/2,即{房屋现净值646592.01元(房屋现值850000-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99)-已还款238665.19元[已付首付款(69000+20000)+已还款本金55700.97+已还款利息93964.22]}/2=2039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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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女方能否要回房屋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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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女方能否要回房屋

    内容: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女方能否要回房屋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4年,李某要求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发现孙某住的房子是他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两人离婚时,孙某隐瞒了实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认定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要给付李某折价款。那么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女方能否要回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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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字离婚时就不是婚前财产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一方享有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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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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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来说可以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分割的方式一般是判决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补偿,或者将房屋拍卖,然后分割拍卖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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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内容: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原告主张在协议签订时对所分割的房屋价值判断偏低,是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237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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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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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不分割却要承担一半的按揭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房产不分割却要承担一半的按揭费

    内容:案例这个春节,黄燕过得有点不爽———节前,巴南区法院判决准许黄燕夫妇离婚,未进行房产分割,且判决她支付16年按揭款的一半。推荐阅读: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 黄燕称,她在2009年底从家里搬出和丈夫分居。同年11月,其夫赵刚起诉离婚,没要求对按揭房屋进行分割,却要求判决黄燕每月支付一半的月供四百多元。经法院调查,黄燕搬离的家是她和丈夫赵刚购买的房子,按揭要到2027年才能还清,产权人是他们夫妇俩。法院认为,未偿还的按揭款部分属于他们的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各承担一半。律师分析离婚案中,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暂不分割,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那么离婚房产不分割却要承担一半的按揭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932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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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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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内容:上海有一对夫妻,夫妻和平分手,但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丈夫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产权登记在小丽和阿强共同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经查实,目前该房屋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根据两人所占份额来看,小丽占99%,阿强只占1%。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那么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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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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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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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房子的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是将房屋归为一方所有,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之后分割拍卖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内容: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陆某结婚后,龚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然而,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陆某认为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取得约40%的房屋产权。那么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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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89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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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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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时写上双方的名字即可。
  •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

    内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不能请求收益可以的。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那么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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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3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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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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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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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

    内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的,由双方协商分割房屋,协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确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起诉解决。(一)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那么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房贷的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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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2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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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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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内容:而且小安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少分财产。此时,李成康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佳云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成康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那么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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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2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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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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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割——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房产分割——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内容:我与丈夫分居多年,如今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上出现难题。我丈夫的父母去世时留下一所公产房,原随其父母一起生活的亲戚现仍住着,故没有讨论过继承分配。读者苏芬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来说,承租人只享有承租权、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公产房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依法继承。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发生且距今已超过两年,则其丈夫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读者苏芬并非法律规定的该公产房符合过户条件的成员,所以不得主张该房屋权利或收益的分割权。那么房产分割——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922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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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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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

    内容: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汪甲失联。同年5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汪甲离婚。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那么离婚时,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个典型案例解读离婚房产分割裁判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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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11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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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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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仅有一套房产该如何分,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子都不让怎么办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时夫妻仅有一套房产该如何分,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子都不让怎么办

    内容:双方对于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某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均等分割,故原告要求对该房屋各占一半产权,予以支持,三、座落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某房由原告龙某与被告温某甲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解析本案例就是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双方按份共有(各50%)、共同使用的判决,问: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吴梦云律师
    2024.02.2756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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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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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内容: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对以下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33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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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情不和闹离婚,对于房子应该怎样分割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感情不和闹离婚,对于房子应该怎样分割

    内容:2011年我发现自己怀孕为让孩子有好的生活环境公婆出资25万元首付帮我们买下一套房子剩余50万元购房款由我和丈夫办理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案例中孙女士公婆仅出了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均是孙女士和丈夫共同偿还该套房子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感情不和闹离婚,对于房子应该怎样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房贷是李先生挣钱偿还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视为是二人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他认为房子是父母买的贷款是自己挣钱还的且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那么我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

    李孟阳律师
    2022.01.1315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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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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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无房产证的房子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内容:情况一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案例:马先生与刘小姐2004年结婚。2003年时,马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双方离婚,刘小姐问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马先生一人所有。那么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56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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