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孙某诉安吉某公司欠款3万元纠纷案成功案例
导读: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2011年6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孙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安吉某电器厂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良朋人民法庭。本案案情情况(简略):2011年3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安吉某电器厂达成一份电容器买卖合同,自2011年3月3日开始至2011年3月29日期间原告供货总价款48855.5元。那么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孙某诉安吉某公司欠款3万元纠纷案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2011年6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孙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安吉某电器厂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良朋人民法庭。本案案情情况(简略):2011年3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安吉某电器厂达成一份电容器买卖合同,自2011年3月3日开始至2011年3月29日期间原告供货总价款48855.5元。关于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孙某诉安吉某公司欠款3万元纠纷案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6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孙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安吉某电器厂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良朋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1年3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安吉某电器厂达成一份电容器买卖合同,自2011年3月3日开始至2011年3月29日期间原告供货总价款48855.5元(不含2011年3月24日单独由被告委托原告代购价值为14938元的货物)。供货期间,被告两次付款合计15000元,2011年4月5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506.3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且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