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具备的条件
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债权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有连带保证的附利息债务与有让与担保的无利息债务,判断哪一种清偿的利益更大。那么,债权债务抵消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下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债权债务抵消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二、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1、金钱债权,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2、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3、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对于特定债权不得以种类债权为抵销,但对于种类债权得以特定债权为抵销;
4、双方虽均以同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然其应给付物的品质有所不同时,以劣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对于以优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不得为抵销,反之则可以抵销;
5、双方虽均为种类债权,其种类范围有所不同时,得以小范围的种类债权对于广范围的种类债权为抵销,但不得以后者对前者为抵销;
6、选择债权依选择而发生给付同种时,得为抵销;
7、清偿地不同的债务也得为抵销,但为抵销的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所受的损害;
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可为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将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
五、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顺序
法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设定一个抵销的顺序,我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参考比较立法例,一般顺序为:
1、在总债务中,既有已届清偿期的,又有未届清偿期的时,已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
2、债务均届清偿期时或者均未届清偿期时,担保最少者先为抵销。
3、总债务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且担保相等时,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先为抵销;或者说以债务人负担较重者先为抵销。比如,与无利息的债务相比附利息的债务、与低利息的债务相比高利息的债务、与无担保的债务相比有担保的债务、与连带债务相比单纯的债务,原则上说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较多。不过,也有许多场合,数债务中抵销哪项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获益更多,无法一概而论,需要依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判断。比如,附有人的担保的债权场合与附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场合,或者有连带保证的附利息债务与有让与担保的无利息债务,判断哪一种清偿的利益更大,便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的情事具体决定。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时,先届清偿期者或应先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亦有以债务发生较早者先为抵销。
5、按上述标准仍不能决定时,则按各债务额的比例,抵销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