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诉状
导读:
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诉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离不开出行,我们出行的方式有许多,小到步行,大到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但是这些交通工具的出行并不都是安全的,对于交通出行,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诉状。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受害人萧天之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受害人萧天之继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受害人萧天之父),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受害人萧天之母),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罢,男,汉族,出生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王罢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萧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王罢驾驶伪造号牌京db2888轿车沿蓝山区蓝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旅游学校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萧天撞倒。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王罢应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而从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西京市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