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郭铭芝律师2021.12.09803人阅读
导读: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笔者对“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的观点亦表赞同。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那么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笔者对“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的观点亦表赞同。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关于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

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在此,笔者略谈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欠据之含义

关于欠据的含义,夏琼瑶,温毅斌在《欠据和借据诉讼时效辨析》(以下简称《辨析》)一文中指出,欠据通常是基于出具欠据前“双方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的款项,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笔者对“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的观点亦表赞同。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欠据主要由如下几种情形产生:

1.以合同之债为前提所出具的欠据。

即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无能力或者不及时偿还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妥协,将合同之债进行归结所出具的具有结算凭证作用之欠据。

2.作为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明凭据而出具的欠据。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

4.作为合同之债移转结果凭证的欠据。即,在合同移转时,前合同之债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下,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由新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其对原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的欠据。

5.记载模糊的欠据。

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在当事人疏忽的情况下,出具了记载内容不清的欠据。此种欠据属于性质待定欠据,而非单独一类。

二。对欠据的认定问题

首先,必须将欠据与借据区分开来。在实践中,易与欠据混淆的是借据。

借据,仅有一种含义,即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及存在,是借款合同之证明或是凭证。但借据并非合同本身,一般只是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并不等同于借款合同。而欠据通常必须在双方有经济往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双方协商所出具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然而,两者仅有一字之差,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且两者又都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之凭证,因此,笔者认为广义之欠据可以涵盖“借据”之含义。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毕竟两者性质有差异,为了防止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比较。

其次,要根据欠据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分别作出判断和处理

1.以合同之债为前提所出具的欠据。

此种欠据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合同债务的一种结算凭证。该凭证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以合同为基础。此种欠据记载的债权债务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其他内容,如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的标的数额并未改变。(这不同于合同之债的移转和担保)

2.作为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明凭据而出具之欠据。

通常在此类字据中,记载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情况,为履行义务所已经支付的数额以及尚欠款项数额等内容。常见的如,在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分次付款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它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的凭据。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

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表明同意延展合同履行期所出具的欠据。通常该种欠据都注明了延长履行的期限,或注明了偿还剩余款项的条件。

4.作为合同之债移转结果凭证的欠据。

在实践中,合同之债的移转是十分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要求新的债务人立下欠据,表明其对原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欠据是在合同移转协议的基础上出具的,是合同之债移转所产生结果的凭证。

5.记载模糊的欠据。

该种欠据往往只写明“欠某某人多少金额”,而没有注明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对于这类的欠据,就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类,而不能笼统地一概将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三。欠据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欠据之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欠据有注明债务履行期限的,就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在实践中容易操作。但是,在欠据中没有注明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之日起算。另一观点认为,应从出具欠据之日起算。”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年)。在《辨析》一文中,作者引用此批复作为欠据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认为,此批复只是关于供需双方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为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并不能作为欠据诉讼时效之依据。此外,此批复规定,从出具日的第二天起算的条件是“假如供方在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在供方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时效起算就应有所不同。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必须从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将出具日作为起算日,则一方面,实际上使借款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混淆在一起,这对于债权人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出具欠据后,只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并不说明债权人权利就此受到侵害,而仅当债权人主张权利且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才自始受到侵害,且债权人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同时也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从此时计算时效才合乎法律。但是如果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作为时效起算的前提,容易产生债权人在20年内不时地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却又怠于起诉的情况,这样就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存在于不确定中,且债权人主宰一切,债务人则一直处于被动的情况下,这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做法也不够理想。[page]

所以,在适用时效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欠据诉讼时效起算的建议

首先,由于欠据和借据在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两者不同。为了防止混淆,有必要顺便说明借据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借据之时效,在《辨析》一文作者指出,“出借借款或给付借款之日(一般情况下是同时的)就是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从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言,如果借据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是还款日期之日起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从给付借款之日起两年。这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任何区别:约定了给付货款的时间,时效从约定的时间开始起两年;没有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应从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所以对于借据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不应也不宜用”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方式表述,”。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借据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非合同本身,借款合同有书面和口头合同之分。书面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无需以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口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给付借款之日,合同才生效,若仅有借款承诺,出具欠据,而无实际给付借款,则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产生、存在。据此,若从出具日或给付借款日起算2年时效,使得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在诉讼时效期间里,且2年期间过短,明显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且如前文所论述的,出具欠据或给付借款并不表示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这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如果从出具日或给付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主张之日起适用2年时效。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日之前的期间,视为双方合同履行期,而主张权利之后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样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起算。这是因为只要债务人一日不还款,债权人的权利就处于受持续侵害下,因此即使债权人利用20年之时效期间,反复主张权利,中断时效,也无可厚非。并且,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无从得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不适用2年时效。但是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之规定,仍然受到最长时效20年的限制,这样可以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况下,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点就是这样规定的(此处的侵权应当作扩大理解)。

关于欠据之诉讼时效,《辨析》一文作者认为“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故权利人应该在出具欠据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对于欠据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灵活适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而论,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

其次,欠据诉讼时效的适用。由于在实践中,欠据产生的情形之多,因此,每种欠据所应适用的诉讼时效也略有差异,以下,笔者将基于前述分类,进行具体说明。

1、以合同之债为前提所出具的欠据。

在出具欠据时,表明合同之债关系转变成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具日之前就是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而在出具日,权利人就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所以应从出具日起算2年时效,即适用有条件一般诉讼时效。

2、作为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明而出具的,或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作用的欠据。

对于上述第2,第3种欠据,笔者认为,此二种欠据,虽然在内容上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并不仅是债权债务存在的凭证,而主要是前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履行合同过程的证据,或者是对合同的补充。该欠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合同之债,性质没有变化,债权人债务人也没有变更,仅是合同之债标的的数额随着当事人的履行而发生量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可将其视为合同的一个部分。由于是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辅助资料,具有一定意义的证据作用,是对合同履行的确认。因此笔者认为此种欠据,并没有必要讨论时效问题。在合同期满前,出具此种票据,是作为记载合同义务履行过程的凭证;合同到期后,出具此种票据,就成为债权人主张合同之债的一种手段,成为中断合同之债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欠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前合同上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上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新产生且没有任何变化,而当债权人要主张债权时,也应以合同之债为由,其时效也应从合同期满,债务人违约之日起算两年时效。因此,单独讨论该种欠据诉讼时效,并没有多大意义。

3、作为合同之债移转的凭证所出具的欠据。

其诉讼时效应从出具之日起算适用两年时效。该种欠据是在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出具的,此时债权人权利已受侵害,且也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该欠据的出具证明了合同之债的移转,移转的结果即为变更债务人,而并不改变债权人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的事实,且此种欠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应承担与合同之债债务人相同的责任,也表明了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所以应从出具之日起计算时效。

4、如果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灭失,而债权人以其所持有的欠据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如果欠据本身记载清晰、详细,则应从出具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从出具之日起算时效,使得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缩短,理论上是不利于债权人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由于此种欠据记载清晰详细,表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但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使得权利受侵害的时间以及债权人明知权利受侵害的时间难以判断,债权人举证不充分,因此应适用对债权人不利的时效期间,这是由民事诉讼的风险性决定的。

如果欠据本身记载模糊,如仅注明欠某人多少金额,又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此时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其真实性、合法性亦无法确认,对于此类欠据,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无需讨论其诉讼时效问题。

四、结语

欠据之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下,这极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也无法维持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因此除了当事人在出具欠据时应当谨慎,应当注意借据与欠据之异同,而如何规范欠据诉讼时效问题更是解决欠据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之关键,不容忽视。中国法院网·吴雅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此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一项法律制度。显然,这位法官如果不是有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便是将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混为一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除了能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这一相同点之外,无一相同之处。那么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0997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纠纷。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1181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6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内容: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那么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843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120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6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好象没有什么讨论之必要,因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出具欠款条,债权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因该欠款条而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二是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0860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笔者对“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的观点亦表赞同。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那么对“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的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0980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12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笔者猜想,其是否受到了崔建远先生等人文章的影响甚至误导呢?[2]因此,才决定针对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先单独写一篇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求推动法学理论界对其展开深入的研究与讨论。上述三位作者都有一个相同观点,就是“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在债务人未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过清偿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那么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0992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那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0444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1182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9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0976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必须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一规定存在问题。那么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933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好象没有什么讨论之必要,因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那么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问题研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097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4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016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如何“追讨欠款”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如何“追讨欠款”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如何“追讨欠款”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债权人忙于讨债的同时,本站律师借此提醒几点,望对债权人有所实用:1、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点提示一下对“诉讼”的正确认识: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协商调解无法索要欠款,就会想到起诉,但对于此类纠纷,不要单纯的认为,诉讼就必须要走繁琐的立案、开庭、判决等程序。那么如何“追讨欠款”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847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3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0886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郭铭芝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