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审查责任认定书
导读:
检察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可从十个方面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对有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那么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审查责任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检察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可从十个方面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对有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审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肇事案应该怎么审查责任认定书?可以从认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等。下面一起来看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关系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可从十个方面对认定书进行审查。
一、认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书的交警是否具备相应的等级并附有其资格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是否有做事故认定的交警的亲笔签名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做事故认定的交警如果不具备中级以上资格,那么该认定书的认定主体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附有中级以上资格交警的亲笔签名,但有证据证实该起事故签名的交警并未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则该认定书不能被采信。
二、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在审查中,如果发现认定书不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内作出的,该认定书是有瑕疵的证据。
三、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进行公开调查取证。对有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如果没有经过公开调查取证,作出的认定书是有瑕疵的证据。
四、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对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的,则意味着剥夺了当事人不服检验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五、认定书送达手续是否规范。认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期限。如果送达手续不完备,不能证明已经送达或送达的期限合法,则意味着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六、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存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办案人员未首先表明身份或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情况,直接进行事故处理作出的认定书为瑕疵证据。
七、证据收集是否充分、完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事故经过全面记载,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警、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否则,该认定书是瑕疵证据。
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恰当。根据全面认定原则,必须针对事故的引发原因、发展过程、结果全面作出分析并进行责任的分担,如果判断因果关系违背事实,适用归责原则违法,则该证据无效。
九、事故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有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证据,应当注意审查责任推定是否恰当。
十、认定书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减轻是否恰当。道路交通事故多数是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的。但是,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受害人的故意碰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嫌疑人的责任应予免除或减轻,如果存在证明上述情形的证据,要审查对嫌疑人的责任减轻及减轻的程度是否适当。
检察机关对认定书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发现前述内容第一、八项情形的,直接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决定;发现有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限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对未予按时补正或作出的说明没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不予采信,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对存在第九、十项情形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书后再行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在审查中,对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公正执法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参照“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展法律监督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作者单位: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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