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的依据是什么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的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的依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实结婚也并不代表着就可以心安理得的过着安定的生活了,反而是需要我们多余出来的一部分精力用来经营自己的家庭的。否则理所应当的把所有的生活希望都寄托在婚姻生活当中的话,到最终反而会导致离婚诉讼的这种境地。关于离婚诉讼,有人所考虑的一个问题是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的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的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更应该亲自出庭应诉。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在文章的结尾处,首先小编针对离婚诉讼女方必须出庭这个问题进行补充,在离婚诉讼当中不是说女方必须要出庭的,从理论上来说离婚诉讼当中的原告跟被告两个人都是必须要出庭的,不过如果女方作为原告或者是被告方,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是下落不明的这些情形,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也并不是就必须要出庭的。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
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外婚姻也可以在国内法院进行审理,但是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不在国内,那么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比如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诉讼书?婚姻法对涉外离婚案件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诉讼离婚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