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情况是怎样的

导读: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轨,此时妻子要求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此,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可以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证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况,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属于可以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行为。那么关于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情况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轨,此时妻子要求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此,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可以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证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况,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属于可以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行为。关于关于丈夫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情况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轨,此时妻子要求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而这个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就表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面。究竟,在丈夫出轨的情况下,该如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大律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一、如何认定过错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难,也不像文中所写的那么简单。如,如何认定对方是否重婚、是否是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都是认定的难点。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因此,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可以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证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况,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属于可以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行为。如果,夫妻财产并不是很多,对双方财产分割没有多大影响,则没必要聘请律师去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因此费时费力,效果也不好。
根据法律的规定,丈夫出轨的话其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那么就需要在离婚的时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表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面,就是丈夫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大律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同居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9月21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02年8月3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2010年11月9日,被告张某购买石家庄某小区7-2-201房屋一套,首付款17万,贷款29万,并依照约定还款。2011年1月2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3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财产归女方所有,婚后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现被告占据该房屋拒不搬出,原告起诉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搬出所占房屋。被告辩称,对离婚协议有效认可。争议房屋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系被告张某于2010年11月9日支付首付款按揭购买,而原被告结婚时间是2011年1月27日,证实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归被告张某所有并依法分割。
办案思路及心得一、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在离婚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认为,上述争议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为补办结婚登记前,应将上述房产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代理人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双方自1999年开始同居,并于2011年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始于2002年01月10。该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原告王某生于1979年12月01日出生,被告张某出生于1980年01月09日生,可以认定原被告婚姻效力自2001年12月2日起算,故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张某2010年购买该争议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应该原告王某所有。
原、被告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已经于2014年04月03日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依法应依约履行。
1、通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对离婚协议书均无异议,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从上述争议的房屋搬出,意味着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是双方达成的一致合意。只是一年后,被告以探视孩子、找工作暂时无地方居住为由居住到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后拒不搬出。
2、通过法庭调查,原告一直支付银行着银行的按揭贷款,原告一直按照离婚协议执行,进而也证明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事实。
本律师是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接触本案,由于其他原因本案当事人第一次开庭效果非常不理想,法律规定没有掌握,本来打算庭下调解给被告一次性补偿10万元,可以由于被告要求数额比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找到本律师之后,给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决定聘请本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本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经过沟通之后法院判决基本采纳本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裁判结果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协议有效。
争议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