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
导读: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制定下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正式施行。那么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制定下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正式施行。关于公积金变更借款人的操作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制定下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出现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包括有: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出现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原抵押物已公告拆迁的情况,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申请变更抵押物的条件包括有:1.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同意变更为保证担保方式;2.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变更后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抵押物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3.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不得超过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的80%,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按照评估价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