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立即生效 无法反悔
导读:
2012年5月23日,被告陈某应詹某要求经与原告协商,将詹某所借原告款项转让至自己名下,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同意原债务人詹某将其所负债务转移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理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立即给付原告下欠转让借款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陈某辩称所欠原告款系非法债务,其所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立即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2年5月23日,被告陈某应詹某要求经与原告协商,将詹某所借原告款项转让至自己名下,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同意原债务人詹某将其所负债务转移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理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立即给付原告下欠转让借款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陈某辩称所欠原告款系非法债务,其所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关于债务转让立即生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陈某系詹某之弟。2012年4月16日,詹某向原告俞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5月23日,被告陈某应詹某要求经与原告协商,将詹某所借原告款项转让至自己名下,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款项,被告陈某以所欠原告款系非法债务,拒绝给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同意原债务人詹某将其所负债务转移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理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立即给付原告下欠转让借款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陈某辩称所欠原告款系非法债务,其所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给付原告转让借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陈某在征得原告俞某同意下将其弟詹某的债务自愿转让到自己名下,又以其他理由拒绝给付,实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