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效力如何
导读: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那么债务转让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关于债务转让的效力如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后,保证是否有效
1、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则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相关规定,在保证期间内,若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即转让部分债务,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即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第2款以及《物权法》第175条也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2、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仍需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即便未经保证人同意就转让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不能完全免除,其仍需要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让与,保证继续有效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转让经由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有效,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