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张某交通事故受伤调解获赔偿
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20日18时10分,童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号桑塔纳牌轿车,在塘宁路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驶时,与由东往西由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责任经调查,认定童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11年3月8日经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在张某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那么遂昌张某交通事故受伤调解获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20日18时10分,童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号桑塔纳牌轿车,在塘宁路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驶时,与由东往西由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责任经调查,认定童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11年3月8日经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在张某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关于遂昌张某交通事故受伤调解获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0日18时10分,童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号桑塔纳牌轿车,在塘宁路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驶时,与由东往西由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责任经调查,认定童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后接受手术,先后住院两次,共计36天。出院医嘱门诊复查、前后建休12个月(建议陪护)等。2011年3月8日经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处理
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这个案子的关键所在,遂积极指导张某收集在杭州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据,并收集被扶养人基本情况的证据。在张某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在张某的证据面前无话可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张某9万元整。现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