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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

刘晓红律师2021.12.10669人阅读
导读: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办公厅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进而否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那么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办公厅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进而否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关于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办公厅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部领导同意,已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0天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000年9月,建设部印发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性意见》,从此以后,很多城市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限减为5个工作日。在这短短的几天时间内,登记机关应依照登记的程序,完成收件、审核到核准登记的一系列工作,其间,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不容忽视。

在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中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认由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中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即是抵押权人。当事人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当签名以示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抵押一方为自然人时,由于抵押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未当场签字、或是由他人代为签字。事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会对抵押申请表上的签名或加盖的私人印章提出异议。进而否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

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改善服务,为贷款人代办抵押权登记,但是没有让抵押人出具委托书、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抵押人的代理人申请,而仅仅用抵押人的身份证和印章申请登记。这样的做法极易引起争议。

按现有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有很多抵押人也习惯于使用私人印章。对于私人加盖的印章,我国大陆虽然尚未建立私人印章的注册制度,但无论是在行政管理或是司法实践中,都承认私人加盖的印章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认为仅有私章而未有签名的登记文件无效。问题在于一巳对登记产生争议,就很难认定其真伪。如当事人称在登记文件中加盖的印章系伪造,或是印章系被盗用。一方面,伪造或是盗用他人印章的事确实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诡称印章系伪造、盗用的也屡见不鲜,难以辨别其真实状况。

对登记机关而言,身份证只能用以核对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身份,持有他人的身份证并不能证明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因此,凭他人的身份证件和印章是不能受理登记的。也有一些登记表上虽有签名,但不是在申请时所签,而是在提交申请前已事先签好,倘若事后查明为他人所代签,登记机关将会十分被动。因此,采用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当场签名的方法,可以确认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了登记申请,基本杜绝此类纠纷。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产是否经过共有人同意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单独进行抵押,这种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房地产能设定担保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特别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届时实现抵押权就会十分困难,徒增社会纠纷。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

抵押一方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如果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都存在过错。因为这一规定来自抵押管理办法,而并非登记办法,这是对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即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前就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共有财产的,一般很少会出现此类问题,因为共有人也是房屋所有权人。问题在于“隐性”的共有人。我国的私有房产,虽然大部分属于配偶间共有,但是在形式上并未按照共有财产登记。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对于大多数配偶间共有的房产,申请人一般已习惯于由一方登记,而不愿意作为共有财产登记,登记机关如强行要求申请人以共有财产登记或是要求提供房产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反而会招致强烈的反对意见。

一方面,改变历史形成的习惯会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应当予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婚姻法》修改以后,对于配偶间财产属于一方所有抑或共有,更趋向于由夫妻间自行约定。但是这一变化并不一定就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能得到反映。作为抵押权人,易于把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载的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而作为登记机关,除了当事人能举证证明,房屋确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外,应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有很多城市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私有房产的抵押,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如属共有财产,由配偶作为共有人签名,如属一方所有,则由另一方证明。这样可大大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对于共有人问题,还应注意一些因所有权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共有人,如有的产权人配偶已死亡,应注意其继承关系;有的是离婚后重组的家庭,现配偶不一定是共有人,这需要查阅登记档案,查明原申领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及产权来源。[page]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可以买房,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购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很多场合,未成年人的父母处理房产并不一定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为了生产或经营的需要贷款、或是为他人担保,希望能用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不能认定其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认定当事人在处分房产时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职能,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时,应在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确为子女之利益而处分的理由,并签名或盖章。登记机构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举证。我国大陆对登记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为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在目前阶段,即便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抵押房地产,也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方可予以登记。

四、房、地分在两个部门登记的问题

房、地分在两个部门登记的弊病已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状况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可能还将维持较长的时间,不可能待这一问题解决以后再办理抵押权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这一规定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原则规定做出的。

有的抵押人在办理房产抵押前,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如按上述的原则,应视为地上建筑物已同时抵押。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仅就该房地产土地部分的价值予以设定抵押权,如认定地上建筑物已同时抵押而不再予以办理,显然不甚合理。因此,前提应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后一次抵押可以作为以余额部分设定的抵押、作为登记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在登记时,可在登记文件中说明。为减少日后行使抵押权时可能会招致的麻烦,可以通过宣传,建议抵押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就将两次抵押的抵押权人选择为同一债权人。

五、当事人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

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虽是极少数人,但是几乎每个城市都遇到过此类情况。假房屋所有权证危害极大,一旦被犯罪分子得逞,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巨登记机关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鉴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是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自从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以后,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相对较为困难,一些仿制的假证也不难辨别。在日常工作中,登记机关预防的方法有:

l、不使用非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有一些被骗的登记机关,就是因为自己也使用了非统一印制的权属证书,使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2、保管好空白的房屋权属证书。有一些权属证书虽然是统一印制的,但是被人用盗窃等不法手段获取,这种“假证”较难辨别,因而要建立健全的空白权属证书的保管、领用制度,杜绝漏洞。

3、把好收件关。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一般是为了进行重复抵押,而非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要使用假身份证,否则无从通过登记机关的计算机系统。掌握这一特点,有利于在收件时发现问题。也有一些抵押人,并不是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而是将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涂改、挖补,或是私刻抵押权注销的印章,这些手法应当也是无法通过登记机关的计算机系统的,因为只要与数据库内的产籍资料核对,问题很快就能发现。

此外,要注意由登记机关重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我国现行的权属登记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管理水平也是逐步才得到提高,特别在总登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登记机关重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象不可能完全杜绝。就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而言。重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为档案内也有登记文件,一般也能通过登记机关的计算机系统,因此,这比伪造的权属证书更为危险。

清理登记档案和数据库、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在清理工作未完成、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以前,可在登记前利用现有数据库进行检索,以发现重复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减少差错的产生。

六、转贷时注销原抵押权问题

大部分的金融机构较为欢迎的客户是:不归还贷款而长期按时支付利息者。因而,许多贷款合同到期后,债权人并不希望行使抵押权,而是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贷款和抵押合同。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互利的行为,但对于登记机关而言,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登记机关在为抵押当事人办理第二次登记时,必须先注销第一次登记的抵押权,否则就成了重复抵押。但是由于债务人实际上并未履行债务,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解除第一次担保。[page]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担保合同经登记以后,双方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已成为物权,应当适用物权的规定,而我国立法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登记机关并不以当事人解除抵押合同为由注销抵押权。而是由金融机构以新的贷款用内部转账的方法,代债务人归还原贷款,然后以“债的履行”为由,注销原抵押权,再对新的抵押权进行登记。

但是这种操作存在很大风险,极易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一是如在抵押期间房屋已被查封的,无法使用这一方法,因为登记机关只能注销而无法为之重新登记,一旦注销后甚至连恢复原状也无法做到。二是即使原来未有查封,但在原抵押权注销后、新抵押权核准登记前短暂的时间内,房屋被查封。因而,较为安全的方法是由抵押当事人用改变主债权履行期限的方法来处理,作为抵押权的变更进行登记。在涉及转贷和注销原抵押权时,登记机关应注意的是:如房屋已被查封时,应提醒抵押权人不要轻易注销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中的问题很多,问题形式也还在不断变化,加之立法L的一些问题,使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成为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但是只要规范管理,辅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差错并非不可避免。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有许多问题是在收件中产生的,而且,收件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大部分无法在审核中发现和纠正,因此,收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选派高水平的工作人员负责收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一项措施。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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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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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如果没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公司资金也就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反担保最终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债务人应先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那么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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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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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内容: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咨询解答,接件核实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申请书,向有关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抵押材料。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受理表》经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后,送市局负责登记的地籍科室。包括提供的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材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内容填写有无差错,经严格审查无误后,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审批表》,经办人提出意见、负责土地抵押登记的科长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组卷材料呈报主管局长。那么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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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综上所述,房产抵押登记,依据我国房产管理办法规定,房产抵押,应当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房产证权属有争议,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应当驳回申请,抵押人应当提供房屋产权没有抵押的证明材料,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抵押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证明。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应当怎样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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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抵押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内容:民间借贷抵押要注意什么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保证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的,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二)保证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的,不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最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同时,在民间个人借贷中,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能遭遇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情形。那么民间借贷抵押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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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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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

    内容: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那么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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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反担保抵押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是谁

    内容:商城县律师 兖州市律师 涪陵区律师 涟水县律师 桂平市律师 荥阳市律师 邛崃市律师担保反担保抵押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是谁?对于担保反担保抵押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是谁以及证件具体应放哪方保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建设部1997年6月1日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8号第34条中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担保反担保抵押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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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抵押的时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购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举证。那么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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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办理该项抵押的委托书(原件)续贷还需收取原他项权证和注销抵押登记表。那么,房产抵押登记费用的是多少?关于广州市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地产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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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由于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致使房产抵押存在种种问题。那么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27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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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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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

    内容:房产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是可以成为一种抵押物对外进行法律意义的担保的,但是房屋毕竟涉及的金额很大而不能随便找个部门就登记抵押的程序,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办理房产抵押,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的相应窗口去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综上所述,公民进行的房产抵押必须经过房管局的登记才能合法作为财产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很多公民却总是搞错办理的单位从而引发了很多的办理无效的纠纷,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师。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46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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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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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房产需要到房地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者缴纳登记费用;抵押者盖章的产权证提交给抵押当事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

    内容: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办公厅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进而否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那么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时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066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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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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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未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依然有效。因为房产抵押未登记只是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首先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就发生效力。房产抵押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还是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为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为什么?

    内容:如果没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公司资金也就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反担保最终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自己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担保。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那么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为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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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7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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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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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

    内容:反担保有抵押、质押等方式。反担保抵押合同适用哪些情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一)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反担保抵押是什么意思,适用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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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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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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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成立抵押关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持有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成立抵押关系?

    内容:债权人持有抵押人的房产证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能否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的抵押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故担保法实施后有关房地产抵押应当严格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在担保法生效之前成立的,抵押人已经将房产证或相关的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有没有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抵押合同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抵押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造成合同不生效或者无效,抵押人存在过错时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持有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成立抵押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510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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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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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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