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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张芸律师2021.12.11499人阅读
导读: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那么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关于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

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

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为权利为法律上拟制之概念,不能通过物质载体而为人感知,因此不能通过占有的转移来完成出质的公示。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针对不同的权利设计了不同的变通措施,如对一般债权采移转债权凭证和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权利质权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对证券债权出质,以证券的交付、证券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作为公示方式。

2.关于债权质权的安全性。

正如前文所述,依拉伦茨的权利客体理论,在一般的动产质权中,出质人实现其对物的支配权的同时,还对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权具有对世性,债权具有对人性。物权是法律调整物之所有人与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关系的产物,而债权是法律调整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产物,即物权的两端分别为特定民事主体与不特定民事主体,而债的两端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要依赖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后的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债权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意思而得以实现。显然,这必然导致债权质权的风险大于动产质权的风险,其担保功能也弱于动产质权。我妻荣认为,从经济角度观察,对于债权是否容易转让,债权转让是否有法律障碍并非其决定因素,保障受让人安全地位的法律规定才是决定因素。[9]其论断对债权质权之功能的发挥同样有效。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但也正由于此种原因,学理及立法也容易忽略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给予关注。

由上可知,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无不关涉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对第三债务人利益进行保护,为债权质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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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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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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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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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内容: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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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全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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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全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那么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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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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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内容:所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分割,分开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那么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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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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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一、对出质人的约束力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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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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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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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内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那么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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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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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不用仅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有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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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委托转让需要债务人知晓吗

    内容:债权人委托转让需要债务人知晓吗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因此,行为人要想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那么债权人委托转让需要债务人知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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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吗,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吗法院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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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吗,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吗法院

    内容: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但参与需满足法定条件和利益关系,并在充分考虑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其次,债权人参加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一定利益关系,债权人通常不直接涉及这些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要参加离婚诉讼,必须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债权确实存在,例如,夫妻一方通过债权欺诈手段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合法地参加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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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如何办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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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如何办

    内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如何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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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如何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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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如何的

    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如何的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成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履行他人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基础。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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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同有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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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同有什么

    内容:第二个方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和金融规定方面的不同,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则有一系列的责任,包括收集欠款,采取法律行动等,综上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第三个方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金融领域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第四个方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灵活性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第一个方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不同。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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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内容: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那么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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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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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内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那么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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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内容: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那么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1042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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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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