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导读: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那么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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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如何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