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
导读:
如果出现不按时还款的现象,那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出现不按时还款的现象,那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生活中我们在借款的时候会有抵押物,这也是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也因此生活中很多人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出现不按时还款的现象,那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活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活动,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
1、抵押物的存在使债权人不再享有执行其他财产的选择权。
物保的选择权发生于贷款合同签订之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签订贷款合同时,债权人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在享有选择权。
2、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
抵押担保时效是什么
1、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2、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