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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

黄东洁律师2021.12.11200人阅读
导读:

未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附条件债权则是根据约定条件的成就与否确定债权。估算原则对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提供了方便,如何估算,必须坚持合理原则。那么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附条件债权则是根据约定条件的成就与否确定债权。估算原则对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提供了方便,如何估算,必须坚持合理原则。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产债权额怎么计算

1、未到期债权

各国立法都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未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但是由于期限长短不同,有无利息不同,各国计算未到期债权额的规则也不同。

首先,法院否定债权人未到期的利息。一般来说,破产程序开始后利息停止计算。美国破产程序开始于破产申请之时,因此,其破产法典规定的未到期的利息主要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完结之前债权的利息。如果破产程序自宣告开始,未到期债权利息即自宣告时停止。其次,未到期债权额等于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利息。再次,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了债权额,那么剩余价值可以用来清偿未到期的利息。

2、不确定债权

不确定债权包括附条件债权、有争议债权以及将来债权。对于有争议债权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可以通过确认之诉得到解决,使其债权额确定化。附条件债权则是根据约定条件的成就与否确定债权。一般允许在债权申报时,以全额债权申报。但是,在确定债权时还根据申报的全额则有失公平。

对此,美国采取的规则是承认他们的债权,不需要精确计算其数额,只需对其债权额进行估算。估算原则对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提供了方便,如何估算,必须坚持合理原则。如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甲指控破产债务人干扰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在破产申请之前提起诉讼,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尚未有结果。对甲的债权额如何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计算甲在侵权诉讼中的胜诉可能性,然后乘以侵权所应赔偿的数额;另一种是计算甲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超出50%,甲可以得到全额赔偿,如果低于50%,将无权得到任何赔偿。这两种方法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债权的估算完全由法院进行控制。

日本破产法第22条、第23条也规定,非金钱债权、不确定数额的债权以及附条件债权和将来请求权的数额的确定,以破产宣告时的估价额为破产债权额。但是,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清偿,需要等到最后分配时间时才能确定。中间分配时可以将其估算的债权额提存。

3、非金钱债权

非金钱债权应转换为金钱债权确定其债权数额。转换标准一般以破产宣告时的评价额为准。评价额的确定以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

以上就是2018年破产债权额的计算是怎么样的参考内容。破产债权额计算都是按照一定顺序来进行的,债权人们要及时确定自己的债权额是属于哪一性质的,是否能够清偿,再上报给破产清算小组,以免债权得不到清偿。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通过上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破产债权分配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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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会对债权人产生以下影响: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以及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怎么处理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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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怎么处理

    内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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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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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

    内容:未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附条件债权则是根据约定条件的成就与否确定债权。估算原则对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提供了方便,如何估算,必须坚持合理原则。那么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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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2019年担保企业破产,申报债权该怎么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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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2019年担保企业破产,申报债权该怎么做

    内容: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2019年担保企业破产,申报债权该怎么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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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企业破产,哪些方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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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企业破产,哪些方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内容:企业破产,哪些方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依据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破产企业故意制造抵押权人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那么企业破产,哪些方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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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内容: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那么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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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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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时债权人该如何讨债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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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企业破产时债权人该如何讨债

    内容: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那么企业破产时债权人该如何讨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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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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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内容:第一条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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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方案是否必须经两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分配方案是否必须经两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规定,只要没有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就不能直接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使是债权人缺席不参会,法院也要做到形式完备、程序到位。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案的债权人不同意分配方案,又不同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可以视为对继续讨论清算组分配方案权利的放弃或者是对分配方案的默认。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最多只能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那么分配方案是否必须经两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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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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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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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申请人、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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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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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要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的财产,需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该债权具有可给付的内容。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则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

    内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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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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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内容: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14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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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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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

    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规定,只要没有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就不能直接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使是债权人缺席不参会,法院也要做到形式完备、程序到位。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尽管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获通过,但债权人会议已经形成新的决议,即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二)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最多只能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那么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89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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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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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可以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那么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72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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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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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内容: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如果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大量撤销权案件的债权人败诉,也有违于合同法撤销权制度设立的初衷。那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769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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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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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内容:债权人会议对外,它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处益,同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债权人之间利益问题。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债权额、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决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只有严格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才能使破产案件顺利审结。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那么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99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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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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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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