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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主债权

郭铭芝律师2021.12.11267人阅读
导读: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那么担保主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关于担保主债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权的概念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抵押的期限问题

对于抵押期限问题,《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民法原理,除非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物灭失、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权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1.物权(包括担保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几种观点:A、诉讼时效仅约束债权,物权不受其影响;B、物上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影响;C、物权中与债权相同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影响;D、民事权利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客体,因此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都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释》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几种观点均未予以认可或否定,因此,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准确地说是依据民法理论。

2.《解释》颁布实施之后,由于该《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终止了司法界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况。但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远非完善。法律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人愿意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也表明他自愿承担这一担保责任。另一方面,物权和债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物权又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则具有相对性、期限性。如果对物权设定与债权一样的期限,那么法律设定物权担保就失去了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债权担保(保证)完全可以以其简便的形式(在保证协议上签字盖章即可,不用去专门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取代它。但是,为什么《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作了4年的规定呢?那是因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出现了主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长期怠于行使其债权和抵押权的情况,这种情况与一般出现的情况相反,抵押人想尽快履行其义务,但抵押权人则因各种原因不去行使其权利,影响了抵押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进行解释时作出了第十二条这一规定。

3.《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虽然存在缺陷,但它仍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终审判决参照适用该款规定,对申诉人是有利的。因为,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申诉人的抵押只用承担四年时间的担保责任,否则,根据当时的判决依据-民法学理,则应当承担永久(直至主债权实现)的担保责任。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本案不宜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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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指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指什么

    内容: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度,保证人对超过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最高额仅指在规定期间后或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简而言之,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可发生多个债务,其可以自行清偿,但只要债务未完全清偿,担保人就应对剩余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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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内容: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以下情形处理:、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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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担保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担保

    内容: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2、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担保人不想承担担保责任的,想解除担保合同时,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担保合同,法律主观:担保合同 已经生效后, 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过 债权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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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内容:常见的担保类型及其法律后果1、保证担保:保证人以其信誉或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中,债权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义务人,而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在担保物权设立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优先受偿,其次,被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对象,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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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怎样行使担保物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怎样行使担保物权

    内容: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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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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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表现方式,例如定金、留置。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还可以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的结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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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内容:债权人起诉前或诉讼中、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债务是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该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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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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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什么

    内容:另外担保方式也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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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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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有什么凭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担保债权有什么凭证

    内容: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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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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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现债权担保的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交付定金等。其中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留置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交付定金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内容:但是在实际法律中,即使债权有了借款人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12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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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主债权转移,担保人还需要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负有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其约定。如果是主债务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的同意的,则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内容: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春花律师
    2022.04.15262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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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担保债权是债权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担保债权是债权吗

    内容:破产清算顺序在债权人前面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其他债权,3、抵押担保债权和职工权益谁优先清偿 在保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性,所以清偿完清算费用、共同债务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分配担保债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于海明律师
    2023.12.1354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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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5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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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内容:、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享有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依据《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刘晓红律师
    2022.04.131000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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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同一债权,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共存是,应如何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有抵押物的担保人如何划分责任1、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王熙律师
    2023.10.2712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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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龙珊律师
    2023.11.2024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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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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