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导读:
常见的担保类型及其法律后果1、保证担保:保证人以其信誉或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中,债权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义务人,而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在担保物权设立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优先受偿,其次,被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对象,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获得保障。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被担保人(也被称为主债务人)是债务人。这是因为被担保人是债务的主要负责人,他们负责偿还债务。担保人(或保证人)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偿还而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将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债权人则是拥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人或者机构。债权人通常是贷款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个人。在担保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所以,被担保人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担保物权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担保物权人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是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物权优于债权。
担保物权人是指债权人。是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提供担保的物权人是第二债务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担保物权设立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优先受偿。
被担保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在法律上,担保关系通常由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构成。其中,债权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义务人,而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
被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首先,被担保人是债务人,即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义务人。其次,被担保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对象,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获得保障。
常见的担保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1、保证担保:保证人以其信誉或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抵押担保:抵押人以其不动产或动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实现债权。
3、质押担保:质押人以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将质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实现债权。
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吗
法律分析:要负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债务人债务
担保人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担保和保证是不同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
先诉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止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
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在担保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索赔。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没有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索赔;
3、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
担保人能起诉债务人吗
法律分析: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可以是一个人呢
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一、构成违约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
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反担保有下列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人有权起诉债务人吗
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起诉债务人主要基于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基于追偿权的请求,担保人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利害当事人,担保人属于适格的原告。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拒绝偿还,逃避担保人的追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可起诉债务人吗?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起诉债务人追偿。《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行使债权人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明确债权人权利包括抵押权。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可追偿并优先受偿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这里所称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债权人因出借款项取得的抵押权。因此,在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并代债务人清偿款项后,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优先受偿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