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同居的探讨
导读: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非婚同居的第三种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那么对非婚同居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非婚同居的第三种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关于对非婚同居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社会道德及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婚姻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然而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中国婚姻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明显增多,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本文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非婚同居关系的分类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分类模式及产生原因。
第一种,事实婚姻模式,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的最普遍的表现方式。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过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客观的婚姻形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来看,长期盛行仪式婚制度的旧的婚俗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另外由于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广不够深,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原因最终导致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大量存在。
第二种表现模式——试婚模式。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l/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以及24%同居者认为同居是为了发现双方不合适时容易分手,这表明试婚是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非婚同居的第三种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目前社会上的非婚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一行列。然而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又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问题存在很大的阻力,因此同居生活满足了他们的愿望,既能够相互照应,又能不结婚领证,也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的负担的问题了。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
近20年来,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存在并在世界范围内呈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许多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英国在l972年之前对于非婚同居,议会和司法实践均不予以承认,但是l972年的一个判例确定了一个原则,允许同居者能占有对方的房子,议会也允许同居者在他方死后请求抚养费。在瑞典,l97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认可同居双方有权就对方遭受人身伤害索取抚恤金或请求赔偿,而司法机关却不受理前合法妻子索要赡养费的诉讼,其原因是该男子早已与另一女子同居结合,等于重新结婚。l997年以来,由于美国社会只有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以及非婚同居家庭,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
在我国,不论是l950年的《婚姻法》还是l980年的《婚姻法》,甚至是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都对非婚同居只字不提,那么非婚同居在我国到底合不合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和婚姻法部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上是默认非婚同居的合法的,前两条司法解释事实上也是承认了同居关系的合法性。虽然说非婚同居关系不具违法性,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现行法律除了在事实婚姻以及非婚姻生子女及财产的某些方面有少量涉及到以外,非婚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部不在调整的范围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处于“真空地带”。
三、非婚同居关系的利与弊
不论是事实婚姻模式还是试婚模式,还是老年同居模式,非婚同居的利与弊早已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首先,非婚同居并不一定能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婚姻关系往往依靠道德伦理观把两个人结合在一起,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自然本能的倾向使然,缺少了伦理纽带。虽然同居关系在生活形式的许多方面都类似于婚姻,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在承诺程度上不同,约束力不同,对待孩子的态度不同,低承诺、高自主的关系类型是比较松散和脆弱的,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就很难协调解决,双方这时很容易就选择逃避而分手。其次,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幸福程度远远不及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许多非婚同居者都是抱着边走边看的心态的,此同居双方对其关系的发展缺少确定性和安全感,许多人只是试试看合不合适,或者试图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而不愿意作长期的投入。
据一项报告显示,从l987年到l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仅占40%,因此缺少伦理这根纽带,除了老年同居外,其他同居伙伴的性关系的专一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与双方父母的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那么亲密,整个幸福感要相差很多。最后,非婚同居关系不利于儿童的成长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2年统计显示,非婚同居家庭中41%有l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总数为290多万,占美国儿童的4%,相信中国的数量和比例将更为惊人。在现阶段由婚姻组成家庭仍然是人们可以选择的最佳生活方式。婚姻家庭的职能是同居关系所无法切实实现的,可以说,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双方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公民不宜选择同居关系来代替婚姻家庭关系,更不应该让非婚同居成为习惯,多次同居既不利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利于选择终身伴侣以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我国在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事实婚的称谓经历了从事实婚、到非法同居、再到同居的演变过程。1989年的《意见》曾使用“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来称呼这类同居。很显然,这一概念的提出是非常不严谨的,有很多学者提出质疑和批评。2001年的《解释(一)》中改称“同居关系”。
2003年的《解释(二)》则把同居分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类,法院只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类纠纷,不受理解除其他同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承认产生于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为事实婚。对事实婚以类似婚姻的保护,而对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法律法规无任何规定。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不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对男女的这种结合方式均予以保护的趋势。
五、结论
非婚同居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到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也不会影响这一现象的迅速蔓延之势。当前,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有限制地保护这一特殊关系,而我国的法律却从有条件地保护以事实婚姻形式存在的非婚同居到现在取消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回避了一个事实上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一方面研究非婚同居这种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纳入法律轨道。另一方面,也应认真审视现行婚姻制度是否尚待改进之处。如果法律对这种符合一般法理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非婚姻关系不加以规制,就无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弱者的权利。立法应从尊重个人生活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以双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者为主体,以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扶养、继承权等为内容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