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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2021.12.13190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那么,建设工程索赔依据是什么?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工程结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那么,建设工程索赔依据是什么?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工程结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

二、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索赔的流程的顺利开展,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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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那么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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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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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那么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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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化;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建筑工程分包索赔的处理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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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建筑工程分包索赔的处理

    内容: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凡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均可以要求业主补偿损失。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分包索赔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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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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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那么,建设工程索赔依据是什么?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工程结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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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28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28天

    内容: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那么建设工程索赔时效28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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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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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建筑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其索赔权利。若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那么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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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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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那么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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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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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项目明细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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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项目明细

    内容:建筑工程的工期长短以及是否能够如期完成关乎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引起建筑工程工期纠纷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不符合实际,不符合规律。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工程量的大小、工程等级以及承包方的综合实力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些建筑承包企业为了能够揽到工程,会常用以段工期来取胜。但是建筑承包方对客观因素并未做出充分的考虑。建设发包方没有按约提供施工必须的勘察、设计条件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够准确,也会造成建筑工程的延期交付,并引发纠纷。那么建筑工程停工索赔项目明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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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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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大家总是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疑惑,接下来就让给我们一同来了解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那么工程不可抗力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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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反索赔程序是怎样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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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反索赔程序是怎样

    内容:反索赔就是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建筑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那么建设工程反索赔程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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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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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申请书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申请书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索赔程序:(一)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二)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承包人和业主都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如果工程师坚持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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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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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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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内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需要寻求个人的某项权利,我们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有一定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下面和大律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通过学习了大律网小编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包含了一些?那么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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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内容: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那么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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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难点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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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难点

    内容:一、建筑工程工期索赔难点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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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内容: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那么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138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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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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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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