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权
导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那么建筑工程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关于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民法典》
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
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第一,对建设工程行使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及于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该问题,现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通过对案例的检索,我们可以从两个司法判例中窥见审判机关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持有的观点。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指出:“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
2、“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同样确认,变卖价款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基于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仅为建设工程自身,不应及于建设工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如何界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作为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标准,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受偿范围。该条被完整保留吸收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作为其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