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怎么签
导读: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签订相关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那么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怎么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签订相关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怎么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签订相关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
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法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
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应考虑的因素有:婚姻结合的基础;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离婚的理由;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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