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基下沉是谁的责任
导读:
两方都有一定责任。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那么房屋地基下沉是谁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方都有一定责任。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关于房屋地基下沉是谁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方都有一定责任。建筑施工队他们是有标准的吧,在什么样的地理位置,是什么样的地,地基下多深,打什么样的地基都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
(二)原材料试验,各种预制件质量资料,合格证明
(三)工程总体质量综合试验资料
(四)隐蔽工程验收单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以及工程使用若干年后的维修、加固、改造等。
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
1、道路各层密度(压实度)试验。
2、回填土压实度。
3、混凝土强度。
4、预应力张拉。
5、桩基质量要求齐全(含动载试验,无破损试验)。
6、沥青混凝土含油量试验。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