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导读: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