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和报告制度
导读:
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那么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和报告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关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和报告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