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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赵金保律师2021.12.15289人阅读
导读: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那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page]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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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要走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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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续报、补报。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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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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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内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那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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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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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内容: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由此看来这个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是有划分了四个等级的,当然这四个等级的划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的,针对不同等级的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等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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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引发的安全事故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引发的安全事故

    内容: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责任,如何预防安全事故呢,当然,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严重的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那么,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责任是什么,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事件,这种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有巨大的影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个人在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同样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要求每个企业和个人都认识到这一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提高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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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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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步骤

    内容:以下是通常用于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关键步骤:1、事故报告: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应立即向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是确保认定准确性的重要步骤,包括现场勘察、证据收集、听取当事人陈述等,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维护员工权益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地,我们将探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中的关键细节。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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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几日内上报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几日内上报

    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依据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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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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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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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内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那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1528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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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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