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三大问题解读
导读:
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对此,李明舜认为,确实应将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进行同样对待。为确保发现后能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张雪梅称,还需规定当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面临危险时,应主动为儿童提供紧急安置和庇护服务。涉家暴案件中,有助于说明家暴事实存在的材料,经审查属实、合法的,都可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关于家庭暴力的三大问题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对此,李明舜认为,确实应将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进行同样对待。为确保发现后能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张雪梅称,还需规定当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面临危险时,应主动为儿童提供紧急安置和庇护服务。涉家暴案件中,有助于说明家暴事实存在的材料,经审查属实、合法的,都可作为证据使用。关于关于家庭暴力的三大问题解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介绍,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
薛宁兰称,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10575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
不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认为,家庭暴力是个敏感问题,女性不愿讲,男性更不愿讲,隐蔽性更强,所以,也会有隐藏起来的男性受害者。
问题一:同居暴力行为算家暴?
同居暴力行为可视为家暴对待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参与此次立法工作,昨日,他认为反家暴法在对家庭暴力界定时,最好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应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包含在内,其中,精神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伤害、恐惧的行为。
此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地方妇联组织反家暴法草案研讨时,认为恋爱同居期间有暴力行为,也算家暴。对此,李明舜认为,确实应将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进行同样对待。
离婚后,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在李明舜看来,也应纳入反家暴法中的家暴行为,“结婚证是合法的证明,但绝不是侵权的通行证。”
问题二、如何防止针对儿童家暴?
强化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适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对受家暴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确定当他们发现或怀疑儿童遭受家暴时,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发现后能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张雪梅称,还需规定当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面临危险时,应主动为儿童提供紧急安置和庇护服务。张雪梅同时认为,这只是过渡性制度,还需在司法程序中解决长期监护问题:在反家暴法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强化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的适用,明确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和情形,并明确,对没有人能够担任合适监护人的儿童,国家要担负起监护责任。
问题三:如何解家暴受害举证难?
法院对证据材料应持开放态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认为,家暴具有隐蔽性,家庭成员以外的目击证人较少,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家暴受害人出于忍辱负重、恐惧或不懂法等原因,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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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进入诉讼,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的伤情并证明伤情由施暴人造成。”为此,祁建建建议,法院应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和种类持开放态度。涉家暴案件中,有助于说明家暴事实存在的材料,经审查属实、合法的,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祁建建认为,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受害人的陈述或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仅因其有前后不一致之处,即否认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