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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思辨

冯清琴律师2021.12.15723人阅读
导读:

“惩罚第三者”从道德意义上就是指使第三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从法律上讲就是使第三者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法惩罚第三者,第三者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惩罚第三者”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为了尊重习惯,笔者仍然采用惩罚一词。一方面,对于第三者的道德评价因人而易,而法律一旦制订就是针对一般人的,这样就会产生统一化法律与个体化道德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法律的“施行无效”。那么徘徊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思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惩罚第三者”从道德意义上就是指使第三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从法律上讲就是使第三者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法惩罚第三者,第三者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惩罚第三者”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为了尊重习惯,笔者仍然采用惩罚一词。一方面,对于第三者的道德评价因人而易,而法律一旦制订就是针对一般人的,这样就会产生统一化法律与个体化道德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法律的“施行无效”。关于徘徊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思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徘徊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思辨摘要:对第三者的社会调整单采道德机制或法律机制都是不够的,应当采用道德和法律双重调整机制,这取决于婚姻关系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决定了对第三者调整以道德调整为基础,但是道德调整本身并非不能法律调整的可行性,反过来讲,适当的法律调整也并非对道德调整的否定。法律调整第三者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的。

关键词:第三者、道德、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配偶权

近几年,我国立法的透明度有很大的改善,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对婚姻法修改的全民大讨论,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立法应当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现象持什么态度。而对这一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这种社会现象是应当归为法律调整还是归为道德调整,夫妻忠实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该不该用法律惩罚婚外情等。笔者虽自觉才疏学浅,但还是忍不住就这一问题发表浅见。

一、关于立法惩罚第三者的争论

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妇中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惩罚第三者”从道德意义上就是指使第三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从法律上讲就是使第三者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们这里探讨的是应否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应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惩罚一词用在此处是不妥当的,因为刑事和行政责任才是惩罚性的责任,而民事责任是补偿性的,在于填补当事人的损失。依法惩罚第三者,第三者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惩罚第三者”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但是为了尊重习惯,笔者仍然采用惩罚一词。对于立法是否应当惩罚第三者,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不应当对第三者给予法律上的调整,第三者问题是个道德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其主要依据是:1、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依据。第三者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整体伤害,因此没有依据以法律惩罚它。在性质上第三者行为在更大程度上是个人性道德意识问题,只会造成对私人生活秩序的干扰,而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伤害。2、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效果。一方面,对于第三者的道德评价因人而易,而法律一旦制订就是针对一般人的,这样就会产生统一化法律与个体化道德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法律的“施行无效”。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法治的两个条件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是“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惩罚性法律由于难以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同,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不因婚姻而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爱情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婚姻的基础,这样,一旦在既存的婚姻中找不到爱情,第三者现象就不可避免。法律可以“强迫一对夫妇履行同居义务,但绝无可能阻止他们同床异梦”[2]3、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效率,一是法律的执行有难度,违法的人太多,无法操作。二是,性行为本身的隐蔽性,使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退而言之,让夫妻一方去证实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有性关系,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三是道德的“具体而灵活”是无法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包容的。法律再完备也无法涵盖道德的全部。四是,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实质是对人们在不幸婚姻之外寻找和谐、幸福的婚姻之权利的否定,这是现代民主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4、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必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及婚姻和两性关系全面自由的实现,第三者这一概念也终将自行归于消灭。[3]5、配偶权理论不能成为惩罚第三者的理论依据,原因在于夫妻忠实义务并非从根本上就是不是一项法律义务,而是一项道德义务,实质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6、依法律惩治婚外恋的一个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实际上,这个预设并不成立。[4]

另外有学者指出,“惩办第三者”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婚外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办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么就会出现配偶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情况,而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西方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情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发生率即使达到20%,法律的执行所要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将是天文数字。第三,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婚外情最好的惩罚方法就是离婚。[5]

总之,否定说认为,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是不可取的,对婚外情的调整应当是道德解决的问题,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二)有条件的肯定说。

该说认为对第三者的调整并非仅是道德所能完成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是消极的,将对第三者的调整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轨道是合乎法理的,依据就是配偶权理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的主要内容是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配偶权的提出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它的提出使得婚姻家庭法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关系更为明确、更趋一致[6]。

二、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原理透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因此,两者有密切的联系。[7]依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法必须符合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从内容上看,法律的内容必然会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是,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的道德上的恶行,只是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须的条件下,法律才会强制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从功能上看,现代社会,法学家都强调法律调整的作用,由此也形成了以道德调整为基础,以法律调整为主导的现代社会调控机制。

同时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调整、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以其独有的特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道德侧重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进行规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它不同于法律(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法律与道德区别可见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这一理论最初由托马休斯提出,而后又得到康德的详尽阐述。……根据这一点,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先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则诉诸于人的良知。”[8]这种观点由于是由康德加以完善的,因此被称为“康德式理论”。事实上,法律和道德是两种既相分离又相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企图在两者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是徒劳的。认为法律只与外部行为有关而道德则关注出自“善意”的内在动机的那种观点,并不能被人们当作对这两种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普遍有效的解释加以接受。这两种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要比康德式理论所描述的更为复杂、更为模糊、更为易变。

法律通常所关注的是一个行动应受法律规范裁判的人的心智倾向。从法律的角度看,动机与精神状况往往是很重要的,而反过来看也是如此,道德并非对行为毫不关注。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即使这一行为未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法律发展的历史揭示了这样一个明显的趋势,即通过建立有组织的社会的制裁手段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但是,一个官方的制裁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法律控制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准则只是具有较弱的强制力,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要求的。一个人可能会认为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去帮助陷于经济困境的人从债务中解脱出来,但是,该债务人却无权要求他作出次种慷慨之举。[9]总之,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李泽厚先生将道德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宗教性道德规范,这是人对自己生命意义的一种选择和寄托,它与人的理想和信仰有关,由人们自愿遵守,法律对此不予规范;第二个层次是社会性道德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调整的规范往往是该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的道德规范。实际上,第一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道德,第二层次的道德规范是与法律相重叠的领域,往往体现为法律的形态。婚姻关系作为一种伦理性很强的社会关系,首先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对于那些需要由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就应当上升为法律。

婚姻关系包涵了多方面的利益,即关涉着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人在其生活中会产生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冲突的价值选择问题,由此就需要价值判断即道德评价,因为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道德的目的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道德价值渗透在人的实际生活中,并决定着人们生活过程的基本取向。从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分析,婚姻家庭是由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的,作为个体的单个的人,具有自己的利益需要,如需要满足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满足性欲望和生育后代的要求,即主体面临着个人利益的需要,产生主体自身的个人价值。但是单个的人无法生存,更不能满足其个人利益需要,他必然与他人发生关系,涉及他人利益,产生涉及主体之间关系的他人价值。婚姻家庭领域中正是个人与他人组成了小团体,如夫妻组成了婚姻。其中既存在个人利益也存在他人利益,响应的就有个人价值和他人价值。从婚姻家庭外部看,家庭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大环境而孤立存在,社会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很大,这是由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决定的。社会的经济条件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模式,从而决定了与之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利益必然体现在婚姻家庭之中。由此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着社会利益,相应的存在着社会价值。而且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个人的意识活动,不能脱离社会实践活动。社会价值将婚姻家庭主体同时也是社会主体的人与客体即社会联结起来,使主体的个人价值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实现。[10]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决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伦理性的特点,表现在这一领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同时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婚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

那么第三者问题到底应当归为道德调整还是法律调整呢?

三、对第三者问题的道德与法律双重控制

对立法惩罚第三者的批评核心的观点是会造成社会调整的泛法律主义或者说是法律道德主义,而法律调整本身是有局限的,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11]笔者也赞同不能将一切的涉及到婚外恋,第三者的问题都交由法律调整。夫妻关系的调整更多的需要婚姻道德的调整,夫妻道德表现在婚姻关系建立、维系、解除三个阶段。三个阶段自始至终都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夫妻关系建立的道德规范,一是婚姻自主;二是爱情专一;三是相亲相爱。夫妻关系维系的道德规范一是夫妻平等;二是爱情永在,即爱情应当伴随婚姻始终,不断更新爱的内容;三是家务共担,把爱人当成保姆是不道德的;四是生活上相互帮助,事业上相互支持,夫妻平等、爱情永在、家务负担、相互帮助、支持的夫妻关系,才是正常道德的。夫妻关系解除的道德规范,离婚要自愿协商,离婚时间要双方方便,财产房屋的分割要照顾弱者等等。第三者问题说到底是涉及到夫妻关系的社会问题,第三者本身就是相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的,因此,涉及到夫妻关系的问题首先是个道德问题。

夫妻关系得以维系,两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夫妻同居义务和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它不仅是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因此同在一屋但设屏障分别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虽一屋有多室但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为同居。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12]

引起广泛争议的,也是否定说和肯定说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同居义务和夫妻忠实义务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呢?

否定说认为,夫妻同居、忠实义务不是一项法律义务,甚至可以说都不是人们公认的道德义务。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共同体中,不同的集团、阶层、群体往往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一个群体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另一个群体可能认为是道德或者认为与道德无关,由于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城乡差异,现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道德多元化的倾向,不同群体的道德观往往差别很大,甚至格格不入。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态度差别是很大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宽容的态度。一个较为有说服力的例子是,1977年,一群天主教的神学家提出了一份西方教会史上最让人震惊的声明,他们不顾梵蒂冈在1976年重申对婚外各种性关系的责难与禁令,主张婚外性行为如果真的有创意且圆满,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13]

实际上正如上文已经说明的对一个问题简单的将之归为道德调整或法律调整,这种非此即彼的分析方法本身就值得商榷的。古语有言“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领域本身就是个具有复杂性的领域,简单的将第三者问题归为道德调整或归为法律调整都是武断的。对于第三者问题,应当全面分析,客观对待,任何简单对待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现代社会虽然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一味的主张个人本位,主张个人价值至上,任由个人感情自由驰骋,则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毕竟婚姻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认为第三者问题对社会利益没有损害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因此法律调整是没有必要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退而言之,即使是第三者只涉及到夫妻双方及第三者的私人领域,法律是否就无调整的必要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法律的调整本身是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如果说对第三者问题的调整不需要刑事法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是成立的,但是,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就是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认为私人领域就不需要法律调整的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

法律调整第三者问题,并非无效果。不可否认夫妻双方不因婚姻而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爱情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婚姻的基础,这样,一旦在既存的婚姻中找不到爱情,第三者现象就不可避免。法律可以“强迫一对夫妇履行同居义务,但绝无可能阻止他们同床异梦”。但是,第三者的出现的条件也是多种多样的,现代的性心理学认为很多人在同时真心爱着几个人是可能的,也就是所谓的“喜新不厌旧”。而从生物学角度角度讲,婚姻最原始的功能是生育,每个生命都希望自己的基因能更多的传播开来,存活下去,因此男人的花心女人的痴心似乎都可以从中得到解释。[14]因此可以说,第三者出现的条件绝不仅仅是因为在现有婚姻中找不到爱情,社会现实是很多的婚外恋都是在原来夫妻关系尚好的条件下发生的。因此,以在婚姻中找不到爱情为第三者辩护显然是不足以否定法律调整的必要的。

以法律惩罚第三者并非无效率,不可否认,由于在事实上发生婚外恋的人很多,要是都予以追究,难以操作,法律的执行有难度;性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而且让夫妻一方去证实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有性关系,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道德的“具体而灵活”无法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包容,法律再完备也无法涵盖道德的全部;以法律惩罚第三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们在不幸婚姻之外寻找和谐、幸福的婚姻之权利的否定。但是,执行的难度不能成为否定法律调整的可行性,当事人举证困难是由性行为本身隐蔽性的特点决定的,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不能举证,因为举证难就放弃法律救济是否有因噎废食之嫌?夫妻一方去证实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有性关系,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但这是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作出的必要的代价,是否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更多的还是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法律调整是不能取代道德,但是法律调整并不是对道德调整的否定,相反是对道德调整的加强,因此,认为法律无法涵盖道德的全部的顾虑是多余的,法律本身就不是为取代道德而存在的;

以法律惩罚第三者并非无必要,不可否认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素质的全面提高,婚姻和两性关系全面自由也逐步实现,但是第三者这一概念是否就自行归于消灭了呢。笔者不一为然,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的传统观念越来越淡薄,原始的生育功能基础形成的婚姻观念,越来越为追求两性幸福和家庭和睦为中心的现代的婚姻家庭观念所取代,生育的原始功能虽然仍然构成婚姻的重要功能,其地位,其对于两性关系的发展的决定作用趋于降低,由此更多的人婚姻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必要为了逃避没有爱情的婚姻而寻求第三者,但是人的欲望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正如学者分析的人作为一个生物体,他对异性的爱慕常常是不因已经寻找到一个配偶为终止的,人可能同时爱着几个人,因此只要一夫一妻制继续作为一项婚姻制度存在就不排除有第三者的可能。退而言之,即使将来第三者会消失,只要现在还存在就有调整的必要,以对将来的理论假设来回避社会现实是一种不妥当的分析问题的态度。

依法律惩治婚外恋的并不以预设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为前提,对第三者的惩罚的理论基础是,一般意义上婚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当然,法律对它的调整是有限度的,只有上升到诉讼层次法律的调整会有实际的意义。而诉讼上的婚外性行为在举证上是有难度的。不能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上就是认为不存在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但不能否认法律调整还是有自身的意义。

笔者认为作为对第三者调整的道德调整不当然的否定法律调整,重要的依据就是配偶权理论,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同居义务和夫妻忠实义务,婚姻的缔结就意味着对这些基本义务的接受。一般意义上,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义务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适、改过而矫正,是婚姻关系得以继续和发展,法律也无须干预,从这个意义上,夫妻同居和忠实等义务是具有道德上意义的;而如果一方违背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从根本上动摇了婚姻关系的存续基础,使婚姻关系走向破裂,那么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就是对对方的严重侵害,而第三者实际上是构成了对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从理论上讲,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又与其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如果并不为他人所知,只能归道德调整,如果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有配偶的一方的配偶因此而受到精神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即如果要对第三者进行制裁,那么与其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夫妻一方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婚内赔偿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15]具体操作是很难实现的,这样实际上就产生了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即同样是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夫妻有过错方只要不离婚就很难追究责任,而第三者却被一律追究责任,从而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如果不惩罚第三者,受到伤害的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正是如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中,法律对第三者的惩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由于第三者的出现使原有的美满的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情形下,对第三者进行惩罚,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惩罚第三者就是不可取的,也不能表明第三者问题只是道德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对第三者有条件的惩罚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制的相应变革,对第三者的法律调整会更加有力。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99

[2]

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A].

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C].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3]

杨光: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价值评价[J].

当代法学,2000(5)43-45

[4]

邱仁宗:法律道德主义的残酷与虚伪[A];林猛: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A];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立法观批判[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2-29

[5]

李银河:在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10

[6]

马强:试论配偶权[J].

法学论坛.

2000(2)49~57

;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J].

怀化师专学报2000(3).

32-35;史浩明: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A]

学术论坛.

2001(2)33-36;法律如何维系配偶间的忠实——关于“配偶权”的三种不同观点:范愉:并非为了制裁“第三者”[N],吴高臣:“历史倒退”之说难以成立[N]周孝正:“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N].

北京日报.

2000.4.17;王红: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与道德思考[N].

东方1999(3).

9;杨立新:关于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A],蒋月: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A],何俊萍:配偶权不容侵犯[A],吕春华:立法惩罚第三者势在必行[A]李银河

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259-283

[7]

张文显: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49-451

[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1

[9]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1

[10]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0

;竹立家:道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36

[11]

信春鹰: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81

[12]

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J].

法学评论2001(1).110

[13]

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立法观批判[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25-26

[14]

苏力:冷眼看婚姻[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37

[15]

我国的现实条件是,夫妻财产制不是很健全,绝大多数的家庭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现实中还比较少见。这样,夫妻之间的财产在离婚之前就没有区分的意义,婚内赔偿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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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有哪些,什么是家庭暴力

    内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有哪些,什么是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文将介绍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惩罚。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那么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有哪些,什么是家庭暴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019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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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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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_民法典婚内出轨第三者怎么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_民法典婚内出轨第三者怎么处理

    内容:民法典婚内出轨第三者怎么处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者的处理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姚平律师
    2022.05.19605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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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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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2023年法律最新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2023年法律最新规定

    内容:例如已有子女时应当考虑孩子将来生活所需要的物资、教育、医疗保障问题,从法律上来说,离婚时夫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考虑未出生子女时应当考虑孩子将来所需要的一切物力、心理上所必须要有的保障问题,也可以将部佣金作为孩子之间互相帮助使用&hellip,从实用性上看,夫妇在离异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合适的办法进行分割,不同的夫妻有不同的离婚财产分配方式,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道德,都应当尊重彼此的权益。

    张嘉娱律师
    2023.08.2424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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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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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内容: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那么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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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5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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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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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四条 订立联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联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 联合经营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从事生产或经营,在人才、技术、资金、资源、工业产权等方面进行联合而订立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表面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善良习俗的行为,通过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控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任冰峰律师
    2023.02.2810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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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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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法律咨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法律咨询

    内容:当前,婚外性行为有增无减。众所周知,新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争论最大。社会这界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感情问题,谈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学界有人认为,这破坏了婚姻法中,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贞这一原则,应当绳之以法。有关调查表明,最终与"第三者"结合的只不过17%,而自感幸福的不过5%,且组成新家庭的离婚率高出正常家庭的81倍。从不久前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和社会调查中心所作的南京千户市民社会热点问题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婚外性行为应在新《婚姻法》中明确属于违法行为的占59.2%;认为可以理解的占19.5%;无所谓的占9.6%;很向往的仅占1.2%。那么离婚法律咨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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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30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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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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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内容: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最后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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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544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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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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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内容:今后也不可能出现对婚姻第三者有关惩罚法律条款。如果哪个国家出现这样旨在针对第三者惩罚的法律条款,一定会被联合国人权组织警告。许多情况表明,当第三者出现时,调查结果往往三人都有大小不同的责任。法律要处罚第三者,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在如何界定第三者上,根据法律专家解释,“第三者”是指明知过错人存在有婚姻关系还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此外,处罚第三者还会面临如何取证,如何找到第三者以及如何处罚等困难,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而操作性又是法律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那么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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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8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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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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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借据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这是一方的债务,离婚时无需分割。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
  • 女方出轨男方可以告第三者吗,老婆出轨如何起诉第三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女方出轨男方可以告第三者吗,老婆出轨如何起诉第三者

    内容:3、妻子出轨可以起诉第三者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出轨,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第三者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要离婚的,只以请求多割财产或者离婚损害赔偿,3、妻子出轨可以起诉第三者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出轨,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第三者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要离婚的,只以请求多割财产或者离婚损害赔偿,4、夫妻出轨不可以起诉第三者,第三者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要离婚的,只以请求多割财产或者离婚损害赔偿。

    崔玉君律师
    2023.12.0444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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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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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保密协议要看协议,也要看实际是否发生了侵犯对方权利的情形发生。是否有利用公司商业机密获取利益呢?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内容:《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073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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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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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

    内容: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违法夫妻忠实义务有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通奸的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行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百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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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84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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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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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吗

    内容: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区别情况来处理。以上便是关于是否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的内容,现在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情况也很复杂。那么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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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91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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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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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区别情况来处理。如果第三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应当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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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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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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