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出轨一方求净身出户
导读:
后小杨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孩由小杨一方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女儿随小杨生活,小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崔的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此类事情”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此承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要出轨一方求净身出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小杨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孩由小杨一方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女儿随小杨生活,小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崔的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此类事情”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此承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关于是否可以要出轨一方求净身出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一方出轨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所以,更不能涉及到“净身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2、同时,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协议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2、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3、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归女方所有;男方银行存款××元归女方所有。
4、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5、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案情介绍:
小杨与小崔于2003年8月相识,于200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夫妻俩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感情恶化。2013年4月,小杨发现小崔与他人有染,于是让小崔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与小三来往,断绝所有关系,如有再发生此类事情,净身出户。同年,小崔外出打工,并且只回家过两次。小杨对小崔的私生活猜疑越来越大,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后小杨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孩由小杨一方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方面。在财产分割方面,小崔认为保证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而小杨则认为该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女儿随小杨生活,小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崔的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此类事情”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此承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故法院对小杨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